省市批复!临沂这些地方的土地要被征收,有你家吗?

来源:临沂新闻

2018-06-23 04:06

发表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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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

为日照-濮阳-洛阳原油管道工程项目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临沂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兰山区方城镇石灰埠村,方城镇西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方城镇石灰埠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兰山区白沙埠镇大安子村,白沙埠镇北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白沙埠镇大安子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临沂市兰山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Ⅲ级区片每亩补偿7.5万元、Ⅳ级区片每亩补偿6.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规定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兰山分局会同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8年6月14日至2018年6月21日由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兰山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临沂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为方城河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临沂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兰山区方城镇东蒋村,方城镇西南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方城镇东蒋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临沂市兰山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Ⅳ级区片每亩补偿6.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规定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兰山分局会同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6月19日由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兰山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临沂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河东区


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费县

为费县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费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1、拟征地块位于胡阳镇山阳村(北山阳)村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胡阳镇山阳村(北山阳)、薛庄镇城阳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2、拟征地块位于石田庄村东、朝阳路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探沂镇石行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费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Ⅱ级区片每亩补偿5.3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费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费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20日由费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费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沂水县

为提供2018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泉庄镇尹家峪村、江家庵村村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泉庄镇尹家峪村、江家庵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沂城街道武家洼村村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沂城街道武家洼村。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3位置范围:许家湖镇冯家官庄村村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家湖镇冯家官庄村。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4位置范围:许家湖镇东王家庄子村、南小尧村村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家湖镇东王家庄子村、南小尧村。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地块5位置范围:许家湖镇冯家官庄村村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家湖镇冯家官庄村。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地块6位置范围:沂城街道前善疃村村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沂城街道前善疃村。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地块7位置范围:院东头镇佟家庄村村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院东头镇佟家庄村。

用途:商服用地。


地块8位置范围:许家湖镇快堡村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家湖镇快堡村。

用途:商服用地。


地块9位置范围:许家湖镇安子沟村、司家官庄村、宝泉村村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家湖镇安子沟村、司家官庄村、宝泉村。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地块10位置范围:四十里堡镇四十里铺村村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十里堡镇四十里铺村。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11位置范围:院东头镇刘家店子村、马家崖村村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院东头镇刘家店子村、马家崖村。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地块12位置范围:院东头镇刘家店子村、马家崖村村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院东头镇刘家店子村、马家崖村。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沂水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亩补偿5万元,Ⅱ级区片每亩补偿5.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8年6月9日至2018年6月12日由县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兰陵县

为保障兰陵县第三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位于磨山镇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磨山镇高家庄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15〕286号文件公布的兰陵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会同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6月22日由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自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涉及被征地地块的利害关系人向兰陵县国土资源局提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等相关权利证明,逾期不再受理。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

这些地方将迎来新的发展变化

有你家吗?


来源|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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