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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盒马鲜生”百合“变”水仙致祖孙中毒事件新进展,罚款198元、没收违法所得19.8元

来源:生活帮

2026-05-20 10:27

发表于山东

2026年1月,北京市民邹女士向媒体反映,其通过盒马APP购买的鲜百合,被配送员误配送为有毒水仙种球,导致家中71岁的母亲和12岁的儿子食用后中毒送医。邹女士提供的图片显示,该水仙种球包装盒盖较大,侧面有“水仙种球养护”字样,但因盒盖遮挡不易被发现,其母亲在签收时未能辨识。误食后,老人与孩子出现严重中毒症状。目前,老人身体仍十分虚弱,后续健康影响需持续观察。

2026年1月27日下午,邹女士与盒马方面在市监部门的协调下进行协商,但协商无果。

邹女士表示,当天货物由母亲在家签收并煮制,自己与丈夫因外出未食用,侥幸躲过一劫。事发后,她立即通过盒马APP上传中毒情况与图片,但当天未获回应。家人起初误以为百合变质,送往社区医院救治,直至验血发现指标异常,才警觉可能为食物中毒。随后,家人从垃圾桶中找到剩余煮过的种球瓣,经拍照识别,确认其为水仙。此时距误食已过去6个多小时,二人随后被分别转至北京儿童医院和解放军307医院进行解毒治疗。在此期间,邹女士拨打了报警电话。

在307医院急诊,医生称由于患者送医时间已超过5小时,毒素部分已被吸收,只能尝试排毒。母亲出院后至今胃伤不适,只能吃小米粥,体重下降十余斤,需定期复查肾功能。12岁的孩子因摄入较少,目前状况稳定,但医生表示水仙中毒可能带来长期健康影响,需持续关注。

1月26日,盒马方面就“百合配送成水仙”事件回应媒体,称水仙与百合包装相似,分拣员操作失误所致。分拣员已承受较大压力,公司暂未对其处理,相关责任将由盒马承担,且在事发当天已启动全国范围的复盘与整改。盒马始终关心邹女士家人身体状况、后续治疗及其他相关需求。

1月27日下午,邹女士与盒马代表在市监部门工作人员的参与下再次协商。但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邹女士表示将委托律师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

时隔3个多月,这一事件迎来了新的进展。5月8日,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寺分公司新增一起行政处罚,当事人在盒马鲜生APP开设线上店铺(店铺名称:盒马鲜生黄寺店),主要经营生鲜及相关商品销售业务。消费者购买流程为通过盒马鲜生APP完成线上下单后,由当事人线下经营场所负责商品分拣、打包,再通过物流完成配送。


经查,举报人邹女士于2025年11月22日至2026年1月2日期间,三次在该店铺购买兰州鲜百合共6盒,未曾购买过水仙种球。其中,2026年1月2日,邹女士在该店铺下单购买苹果、兰州鲜百合两种商品,其中苹果售价29.9元、实付29.9元,兰州鲜百合售价19.8元,实付19.8元,订单总价49.7元,实际支付49.7元。 

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涉案两种商品详情如下: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食用兰州鲜百合,商品名称为鲜百合片,属预包装食品,采用塑封包装,外包装为蓝白透明相间设计,外包装显著位置清晰标注“鲜百合片”字样;产品状态为瓣状,规格为80g/盒,售价为19.8元;外包装完整标注生产者信息、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等相关信息。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水仙种球,商品名称为漳州水仙种球,属鲜花类商品,外层为黄色包装纸,呈盆状,采用保鲜膜单独缠绕封装,外包装正面粘贴“水仙种球”商品标签,标签字体清晰;外包装侧边粘贴完整商品详细信息,商品本身为不规则球形,球状顶端延伸出较为明显的根茎,规格为14cm+6颗,与食用兰州鲜百合在商品类别、商品包装、外观形态、标识信息上均有区别。 经举报人及当事人进行确认,举报人于2026年1月2日下达“兰州鲜百合”订单后,当事人实际向举报人配送的物品为上述“水仙种球”。

经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询问误送的原因,当事人称,针对该笔订单,当事人分拣人员接到两单分拣任务,为节省时间,就将两个订单同时分拣放在一起,将商品带到打包区域,再对两个订单分别进行打包。这两个订单一单购买了水仙种球,一单购买了百合。在打包过程中分拣员将两个订单中的百合与水仙看反了,导致将两个商品装错。 根据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的“植物智”平台检索显示,水仙鳞茎多液汁,有毒,含有石蒜碱、多花水仙碱等多种生物碱。 综上,当事人误将水仙种球当作食用百合发货,构成了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的违法行为。因消费者不要求退款处理,故将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19.8元认定为违法所得,即违法所得为19.8元。

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制度的责任的案件事实。当事人虽然建立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食品销售过程控制等相关制度,但经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后台打包视频显示,当事人分拣员分拣打包时未认真辨别货品而误装,未按照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制度的责任。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于我局立案前采取了“食材与非食材分区管理、指定水仙产品清单和图示表、提高商品标签识别、系统核验机制升级”等措施进行整改,并于2026年1月17日整改完毕。

最终依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198元;没收违法所得:19.8元。

《财经生活帮》记者 胡庆亮 综合:超然财经 大河报

来源:生活帮 编辑:胡庆亮 责编:吴云峰 审校:荆彦 主编:方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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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庆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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