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3月16日讯
【为企纾困】
近日,德州某建筑装饰公司为陵城区法院刘玉峰、闫云云两个审判团队赠送锦旗,感谢陵城区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成功调解三件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70万元。公司负责人王某激动地说:“拖欠两年的货款,我都以为快打水漂了,没想到今天三个案件的货款都要回来了,多亏了刘法官、闫法官认真负责,真正为企业排忧解难!”

【案件始末】
原告德州某建筑装饰公司约定为被告山东某木业公司提供装饰材料,原告依约履行完供货义务后,被告向原告背书转让三张商业承兑汇票用于支付货款,共计72万元,因汇票过期无法支付,分别提起三起民事诉讼,将被告山东某木业公司及其他背书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并申请查封被告财产。
【调解难点】
三张承兑汇票均已到期或将到期,提示无法提款;
三张承兑汇票均经过多次背书转让,出票人和背书人分布在全国各地;
原告只能联系到山东某木业公司,且无法提供其他被告具体联系方式,送达困难;
被告山东某木业公司债务缠身,没有支付能力,部分前手已人去楼空,名存实亡;
【解困纾难】
承办法官及助理通过法院电子送达平台和当场送达等多种方式成功给各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为解决纠纷打下坚实基础。并与被告保持持续沟通,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从法律关系、违约责任及判决文书公开对公司的影响等角度进行分析,解释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商业汇票拒付后有义务向持票人支付欠款,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前手的追索权。最终,三个案件原、被告均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并于调解当天支付部分欠款。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另外,公司在履行合同阶段,如出现合同相对方存在违约情形,应及时保留证据并积极提示付款。例如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中,遇到对方怠于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时应及时与对方结算,积极采取法律方式维护权益。
陵城融媒:王彬宇 通讯员:王晓娜 于君 原瑞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