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每年5月1日至9月1日是黄渤海休渔期,期间禁止一切非法渔业捕捞作业,‌以促进渔业资源的恢复和生态平衡。‌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日前,胶州市人民法院就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据了解,被告人王某某常年在山东、江苏等地海域从事江瑶贝捕捞活动。2023年7月,王某某在禁渔期内组织人员驾驶渔船出海捕捞江瑶贝,渔船返回码头卸货时被海警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扣押江瑶贝1万余个。经鉴定,这些江瑶贝价值人民币13万余元。

胶州市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于玲娟介绍:“庭审过程中,法院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开展了法庭调查,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于禁渔期内在海洋水域中非法捕捞水产品,价值达1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设置禁渔区、禁渔期的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对待自然资源,我们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不应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而掠夺性、破坏性地攫取自然资源。希望广大群众严格遵守禁渔规定,坚决杜绝非法捕捞行为,依法履行好保护生态环境应尽的义务。”于玲娟表示。

记者 高飞 

来源: 胶州市融媒体中心
编辑: 刘静静
责编: 小新
审校: 侯峰峰
主编: 韩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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