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诈骗团伙洗钱 滨州公安赴广东抓获4名嫌疑人

齐鲁网·闪电新闻10月28日讯 帮助他人转移非法所得并从中获取“报酬”,换来的却是牢狱之灾,这样的“买卖”划得来吗?10月21日,滨州无棣公安破获一起洗钱案,专案组赴广东省抓获4名帮助诈骗团伙洗钱的犯罪嫌疑人。

今年7月,无棣县于某某网上追星时被诈骗10000余元。经办案民警研判发现,被骗资金在一家实体店铺套现。通过进一步深挖和侦查,警方锁定了在广东省实施套现的4名犯罪嫌疑人。办案民警立即赶赴广东实施抓捕,经过10余天的辗转奔波,成功将4名犯罪嫌疑人在广东省惠州市、东莞市抓获。      

经审查,4名嫌疑人将受害人的被骗资金在实体店铺套取现金后,以购买虚拟货币的方式进行洗钱“跑分”,并从中非法获利。

目前,4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1.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除了对明知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外,还有哪些行为也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答:其他行为包括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转移资金、汇往境外等。

3.什么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答: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

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什么区别?

答:在主观方面,两罪主观故意所明知的内容不同,“帮信罪”对于上游犯罪的性质是概括性明知,即主观上明知上游行为人极可能是犯罪行为或具有某种性质特征,但具体实施何种犯罪行为在所不问,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上游犯罪既可以是概括性明知,也包括明确知道。在客观方面,两罪犯罪行为介入时间节点不同,“帮信罪”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系网络信息犯罪的辅助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后,属于事后帮助行为。

闪电新闻记者 宁佳  报道

来源: 闪电新闻
编辑: 宁佳
责编: 张衍峰
审校: 谭庆国
主编: 李侠
相关推荐
|
闪电热榜
扫码下载
闪电新闻客户端
|
专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