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2018-02-08 01:45
发表于山东

《鹿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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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回
康亲王在府中大宴宾客,神龙教教徒齐元凯以王府武师的身份参加宴会,期间与王府的奴仆勾结盗得属于康亲王府的那本正红旗《四十二章经》,为掩人耳目,齐元凯得书后没有随身带走,而是将经书藏于屋顶的瓦下,待日后来取。这一过程被藏在一边的韦小宝尽收眼底,从不吃亏的韦小宝顺手牵羊,将经书随身藏好,带出王府。
故事充满想象引人入胜,也勾起了一代人的回忆。
不过今天,我们要借二人的盗窃行为,学习关于入室盗窃的三个重要问题。
问
入户实施盗窃就一定是入户盗窃吗?
答
“入户盗窃”强调的是入户的非法性,具体说来应包括两个方面即入户目的和入户行为的非法性。
韦小宝受邀到王府做客,之前并不知道康亲王府中保存有经书,事前更无盗窃的故意,只是在见他人偷书后,见财起意将经书据为己有,没有入户盗窃的非法目的;受邀进入王府做客,合法进入王府,也没有入户盗窃的非法行为。因此从目的和行为上看,韦小宝均没有入户盗窃的非法性,构不成入户盗窃,只能算是普通盗窃。
齐元凯的真实身份是神龙教教徒,受神龙教教主的指示,以武师的身份隐藏在康亲王府,伺机盗取经书,他是通过欺骗的方法获得主人的信任进入王府,进入王府的行为是非法的,进入王府的目的也是为了盗取经书,故齐元凯处心积虑盗取《四十二章经》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
问
入户盗窃有未遂吗?
答
盗窃罪是结果犯,以盗窃行为对财物的所有权造成损害,行为人取得对被盗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既遂,未实际控制财物的为未遂。入室盗窃中即使行为人将财物随身携带或者将财物藏于权利人住处的某个角落,哪怕这个角落偏僻的很难被权利人找到,也不能就此认定行为人已经取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或者说权利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只有当行为人携带财物离开该住处,权利人才失去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行为人的盗窃行为才算得上既遂。
齐元凯盗得经书后,没有将经书随身收藏,携带出府,而是藏在屋顶的瓦下,打算日后来取,因此他并未对经书产生实际控制。即使韦小宝没有将经书拿走,齐元凯也属于盗窃未遂,只有当他带上经书离开康亲王府的那一刻才够得上入户盗窃的既遂。
问
对入户盗窃的处罚应比普通盗窃重吗?
答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作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是加重情节。
本案中作为盗窃对象的《四十二章经》是大清皇族爱新觉罗氏祖传圣物,且内藏有关宝藏的秘密,价值连城。故韦小宝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了盗窃罪,而齐元凯则属于盗窃未遂,依照刑法第23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此韦小宝虽不是入户盗窃但是对他的处罚要重的多。
春节即将到来,小编在此提醒大家,节日期间注意防盗,外出锁好门窗,保管好钥匙,切勿给不法分子入户盗窃留下可乘之机。
来源 |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号pdrmj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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