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9月1日正式实施

来源:中国山东网

2019-08-30 12:22

发表于山东

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8月30日讯 (记者 郝亚松) 8月30日上午,济宁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贯彻实施《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济宁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介绍《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情况。

近年来,城市居民饲养宠物犬带来的各类安全、环境卫生等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为回应社会关注和群众期盼,依法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切实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自2017年济宁市启动养犬管理立法工作,2018年正式进入立法程序,《条例》经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今年5月31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2019年养犬管理工作分为筹备宣传、集中登记、规范治理三个阶段进行,2020年1月1日起转入常态化管理。目前,筹备宣传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已基本结束。建设了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可实现犬只登记网上申请、审批、发证等智能化管理,为养犬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向社会公布《济宁市养犬重点管理区禁养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标准》,明确了养犬重点管理区禁养的48种烈性犬,禁养体高超过60厘米或体长超过100厘米的大型犬。

同时,全市布设了14处“一站式”服务点,依托宠物医院实现犬只免疫、登记、签注“一站式”便民服务。集中登记阶段(9月1日至10月31日),自9月1日起,“一站式”服务点全部启用,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和犬只免疫登记服务点同步开通受理养犬登记申请,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或者网络提示养犬人不予登记原因及补办事项。规范治理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组织开展养犬规范治理工作,按照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提醒、告知、限期整改、依法处罚等措施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规范整治。对养犬管理问题突出的广场、绿地、公园、小区、重点路段等区域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查处违法养犬行为。集中开展捕捉无证犬,收容流浪犬、无主犬,查处非法经营犬只行为和取缔非法犬只饲养场所。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一批违法、不文明养犬行为,推动养犬管理工作纵深开展。

据了解,9月1日起,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正式上线运行,“一站式”服务点启用,市民可通过手机应用市场下载“68宠物”APP或者扫描“68宠物”二维码下载APP,自行填报有关事项,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经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批准,我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养犬登记、签注收取管理服务费,确定我市养犬重点管理区犬只初次登记收费200元/只,以后每年签注收费100元/只,收费标准目前正在公示期间(公示期8月15日至9月14日)。9月15日收费标准公示期满后,对审核通过的犬只,养犬人需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具体缴费方式和渠道,各区确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携犬到预约的“一站式”服务点为犬只植入电子芯片、佩带智能犬牌,手机APP自动生成电子养犬登记证。

做好养犬管理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深入贯彻实施《条例》,扎实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全面推进平安济宁、文明济宁、法治济宁建设,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努力,积极参与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提升文明养犬意识,依法规范养犬行为,促进文明城市创建,共同营造和谐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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