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德州晚报
2017-11-08 08:39
发表于山东
11月7日,记者从德州市供电公司了解到,近期山东省物价局出台《关于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11月1日起,山东将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利用谷段低价电采暖。如果德州市民想要办理居民分时电价,可需携带身份证、房产证到所在辖区内的营业厅办理居民峰谷分时业务。
根据通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即“一户一表”用户实施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用电峰段为8:00至22:00;谷段为22:00至次日8:00。在现行阶梯电价标准上,峰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3元(含税,下同);谷段电价降低0.17元。即第一档峰段电价为0.5769元、谷段电价为0.3769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分别在第一档峰、谷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0.3元。
本通知特别提出采暖期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采暖期是指每年11月至次年3月。为便于操作,按照电网企业12月至次年4月抄见电量执行。采暖期峰段由14个小时减少至12个小时,谷段由10个小时增加至12个小时。即峰段8:00至20:00,谷段20:00至次日8:00。采暖期谷段电价由降低0.17元调整至降低0.2元。即第一档峰段电价为0.5769元、谷段电价为0.3469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加价标准不变。
通知称,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并由电网企业免费更换峰谷电能表(抄表周期调整为“单月抄表”)。不选择的,仍按原方式计价。德州市供电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市民想要办理分时电价,客户需携带身份证、房产证到所在辖区内的营业厅办理居民峰谷分时业务,从用电方下一抄表周期起执行峰谷电价,抄表周期为每月抄表。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居民用户以年度为周期,一年内不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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