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国家审计学
2019-12-11 14:58
发表于山东
秦统一六国后,推行中央集权制,设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三公”,分别执掌行政权、军事权和监督权,形成了皇权下的三权分治、相互制衡的政治格局。汉承秦制,进一步巩固了以中央集权、三权分治为基本形态的政治格局。
秦汉时期的审计监督制度,一方面沿袭前代上计制度,制定了《上计律》,上计机构由丞相主管;另一方面,建立起职无不监、无所不纠、监审合一的御史审计模式。
汉代御史府与相府并称二府,御史大夫有“典正法度,以职相参,总领百官,上下相监临”的职能,御史府直接参加丞相主持的上计。“御史察计簿,疑非实者,按之,使真伪毋相乱”,御史可以直接到上计现场实行监督,向郡守、郡丞、长史询查政令得失,审查计籍等经济账目是否真实。御史还可以巡察地方各级官府,在“监理诸郡”的过程中实施就地审计。
汉朝还先后颁布过《监御史九条》《刺史六条》,授权监御史和刺史监察地方官员、审查财政账簿,对“繇赋不平者,吏不廉者,吏苛刻者,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者”进行刺举、纠查与弹劾。
来源:中国国家审计学
编辑:连蕙
审核:郑茂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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