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山东税务

2020-01-06 16:53

发表于山东

  为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发挥税收助力脱贫攻坚的积极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版《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归集了支持脱贫攻坚推出的110条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以新版《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为蓝本,拍摄制作了“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系列视频。

  本期我们制作了推动涉农产业发展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优惠之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讲解视频,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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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从事农业生产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项

  2.《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一条

  更多解读

  (一)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二)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三)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四)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六)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七)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八)困难居民新建住宅减免耕地占用税

  (九)农村居民搬迁减免耕地占用税

  (十)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十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十二)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十三)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四)建设饮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十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十六)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十七)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来源:山东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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