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水母网
2017-12-01 14:23
发表于山东
昨日,记者从烟台市交警支队获悉,我市下发“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区重型柴油货车限行管理的通告”,市区将对排放标准达不到国Ⅳ的重型柴油货车实施限行。
据悉,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市政府决定在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一定范围内对排放标准达不到国Ⅳ的重型柴油货车实施限行管理。
限行车辆类型: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排放标准达不到国Ⅳ的重型柴油货车。
限行时间:每天0:00—24:00。
限行范围:化工路—只楚路—冰轮路—港城西大街—青年南路—通林路—轸大路—火炬大道—滨河西路以内区域。
据悉,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与实时诊断车载远程通讯终端的国IV以下重型柴油货车,不受通告内容限制。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车辆,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路面限行管理交通标志指示与通告不一致时,以路面交通标志指示为准。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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