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税务
2020-01-17 17:30
发表于山东
为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发挥税收助力脱贫攻坚的积极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版《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归集了支持脱贫攻坚推出的110条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以新版《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为蓝本,拍摄制作了“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系列视频。
本期我们制作了推动涉农产业发展中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之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讲解视频,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26
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饲料生产销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二条
更多解读
(一)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二)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三)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四)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六)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七)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八)困难居民新建住宅减免耕地占用税
(九)农村居民搬迁减免耕地占用税
(十)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十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十二)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十三)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四)建设饮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十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十六)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十七)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十八)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
(二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二十一)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二十二)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二十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十四)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十五)进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饲料免征增值税
阅读量:2.4W
打开“闪电新闻”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