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税务
2020-01-19 19:03
发表于山东
为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发挥税收助力脱贫攻坚的积极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版《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归集了支持脱贫攻坚推出的110条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以新版《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为蓝本,拍摄制作了“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系列视频。
本期我们制作了推动涉农产业发展中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之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的讲解视频,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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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2.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4.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5.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6.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生产企业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更多解读
(一)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二)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三)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四)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六)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七)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八)困难居民新建住宅减免耕地占用税
(九)农村居民搬迁减免耕地占用税
(十)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十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十二)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十三)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四)建设饮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十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十六)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十七)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十八)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
(二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二十一)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二十二)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二十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十四)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十五)进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饲料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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