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行政诉讼案件收案数大幅上升 行政机关败诉案件72件

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2020-04-22 09:04

发表于山东

近日,东营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9年全市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白皮书),这是东营中院连续第十四年发布行政案件审判白皮书。东营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新闻发言人冯俊海介绍,东营两级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解决行政争议,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法治东营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发布行政案件审判白皮书,旨在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及时向行政机关和社会各界反馈行政案件司法审查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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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年受理的相对集中案件变化情况

2019年新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401件

城建、土地、公安等领域案件相对集中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2019年,全市法院新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401件(含村庄搬迁改造安置协议司法确认新类型案件90件),较2018年上升了73.59%。所受理案件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近20个,城建、土地、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等领域的案件相对集中,共计327件,占收案总数81.55%。在这327个案件当中,涉公安案件较2018年上升了32.50%;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土地、城建案件上升幅度均超过100%。

就行政行为类型而言,主要涉及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许可等10余个类型。涉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撤销、行政征收的案件系主要类型,共计234件,占全部新收一审案件总数的58.35%。

人民法院承受的行政诉讼案件结案压力急剧增大,审结一审案件413件(含旧存案件),结案数量较2018年翻了一番还多,结案率90.17%。其中,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案件72件,败诉率17.43%;与2018年相比,败诉案件数量多了26件,但败诉率下降了5.23个百分点。从败诉案件分布的行政管理领域看,涉城建案件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总数的一半还多。主要原因是,拆违治乱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为了赶进度而未能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这需要引起拆迁部门和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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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381件

负责人出庭率为95.25%

相关数据表明,负责人出庭工作越来越受到行政机关的重视,呈现持续向好的发展趋势。2019年,全市法院开庭审理一、二审行政诉讼案件400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381件,负责人出庭率为95.25%,较2018年增长了近10个百分点。县处级以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56件,市、县政府负责人出庭案件51件。

从行政区划来看,县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为100%的有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垦利区、利津县,其中,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已经是连续3年保持100%。从部门来看,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以及一些案件极少的单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到或接近100%。从庭审应诉情况看,市、区、县司法局和公安局、人社局的工作人员,庭审表现相对严谨、规范、有礼有节,展示了行政机关良好的素质和法治形象;其他行政机关的应诉水平也有大幅度的提高。

部分行政机关片面追求工作效率

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

从近几年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来看,2018年较2017年下降了十几个百分点,2019年却较2018年上升了七十多个百分点。造成案件数量增加的原因很多,有客观上的原因,也有主观上的原因;有当事人对行政诉讼存在认识误区的问题,也有行政机关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方面认识不够、能力不足的问题。有的行政机关主动化解矛盾意识不强,不积极主动做群众工作,遇到难题就鼓励行政相对人到法院起诉。有的行政机关对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理解不当,片面追求工作效率,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

在一审案件数量增大而审判力量不变的情况下,二审案件发改率下降了两个百分点,说明人民法院一审审判质量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但是一审案件的上诉率却不低。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之一是,一审裁判作出以后,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态度不当,漠不关心败诉相对人的心结,刺激败诉相对人的情绪,导致相对人不管上诉是否还会败诉就提起上诉。甚至,有的行政机关在一审败诉之后,认识不到自身问题,主动提起上诉,二审又败诉,既增加了自身诉讼成本、影响了政府威信,又耗费了法院的司法资源。例如,河口区有关部门分别提起8个上诉案件,均败诉;东营区某街道办事处主动提起6个上诉案件,均败诉。诉讼反映出的行政机关工作问题还有执法程序不够规范,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等。

白皮书建议,一是行政机关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于各项工作全过程。二是大力加强论证说理工作,三是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四是进一步加强审前和解工作,深刻认识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执法程序不规范案例:

在以某开发区管委会为被告的多个案件中,被告开发区管委会分别作出的多个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实质就是“限期拆除行政决定”。而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一般涉及行政相对人的重大权益,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应在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后,根据复核意见作出行政决定。但是,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故法院认定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未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及实体权利,依法判决撤销了各个涉案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进而,基于作为强制拆违行为基础行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已经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撤销,且被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时,责令限期拆除通知的复议、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相应的“强制执行决定”,也被法院判决撤销。

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案例:

在某汽车销售公司与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中,汽车销售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了完成生产厂家的考核任务,使用其员工的身份信息开具了一辆汽车的销售发票,后又开具红字负数票冲抵。但该车一直在库存放,并未实际销售或使用。被告市场监管局作出被诉处罚决定时认定,汽车销售公司未将这一汽车曾开具发票的信息告知购买人,侵犯了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车辆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八项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汽车销售公司处以罚款。法院经审理查明,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行为,所隐瞒的信息也不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并未针对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作出处罚的规定。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了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案例:

在刘某某与某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中,刘某某与隋某某持相关材料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在隋某某的离婚登记询问笔录中,隋某某在“据了解对方是否有精神抑郁等精神疾病”选项中选择“有精神病史”。在此情况下,民政局未对刘某某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是否治愈等情况作进一步审查,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即对离婚登记申请予以受理,进而做出的离婚登记不当。据此,法院判决确认民政局为刘某某与隋某某作出的离婚登记行政行为违法。

记者 王超

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东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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