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东港区法院首试证人宣誓制度

2020-05-11 14:50

发表于山东

“法院已告知我应当如实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作为本案的证人,我保证向法庭如实陈述事实,如提供虚假证言,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接受处罚。”5月6日,东港法院城郊法庭家事审判团队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中,证人林某某面对国徽,在法官及原、被告当事人的监督下当庭郑重宣誓,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5月1日施行后,东港法院对证人宣誓制度的首次适用。

原告林某起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林某为证实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申请其父亲林某某出庭作证,法庭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庭审中,承办法官向林某某介绍了证人权利义务,要求证人签署出庭作证保证书,并当庭宣读保证书内容,之后,证人正式开始作证。

证人证言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对法官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决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证人因法律意识淡薄提供虚假证言的现象时有发生,妨害司法秩序,影响司法公正。此番,新修订的民事证据规定要求证人不仅要签署保证书,并且要当庭进行宣读,否则不得作证。承办法官郗小慧表示:“新规这一举措有利于为证人出庭作证营造仪式感,唤醒证人内心自觉,增强证人诚信意识,一定程度上能够威慑和遏制故意作伪证的行为。”

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东港法院将以提高证人证言可信度为目标,推动证人宣誓常态化、制度化,使证人证言在查清案件事实方面更好地发挥功效。

尹宏业 马志伟  

东港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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