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电评论|养宠岂能一禁了之? 莫让村规民约逾越法律红线

来源:齐鲁网

2020-12-03 12:10

发表于山东

近日,山东青岛北村新苑小区张贴了禁养宠物通知,要求所有饲养宠物的业主,必须在12月31日之前将宠物送走。时间截止后,如果原北村居民违反规定,将停发分红及补贴,租户或买房的,将对宠物强制清理。对于这个规定,大家的意见也是各不相同。

前段时间,某地出台了“城区内全面禁止遛狗”的规定,违反3次就要被捕杀,一度引起网友和社会舆论强烈批评,最终在社会压力下,当地暂停执行该项规定。而此次,青岛某小区更厉害,直接宣布“全面禁宠”,意味着包括狗、猫、鸟等都在禁养之列,丝毫不留余地。显然,在众多家庭养狗、养猫的情况下,小区“全面禁宠”的杀伤力很大,若是强制执行必然会诱发诸多矛盾冲突。

在“村民自治”的背景之下,全体村民表决通过的“全面禁宠”规定,试图以此来彻底解决小区内的不文明养犬问题。此项规定虽然有部分业主表示欢迎,但对于养宠物者而言,无疑是噩耗,特别是众多爱狗者、养狗者更是无法接受,纷纷表达了强烈抗议情绪。

一方面,如果强制执行“全面禁宠”的话,那么小区内业主养的宠物,就需要重新找出路,送人、遗弃都会带来诸多麻烦。另一方面,笔者对此项规定的执行力存在怀疑。据称,“原北村居民违反规定,将停发分红及补贴,租户或买房的,将对宠物强制清理。”可见,极有可能在经济利益的引导下,暂时管住村民不养宠物,却难以延伸到非村民住户,物业并没有强制执行权,很容易陷入冲突纠纷,最终令“全面禁宠”有名无实。

最关键的是,由村民自治组织所决定“全面禁宠”的做法于法无据,实则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公民养狗,只是禁止在特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居民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养狗。同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由此可见,小区“全面禁宠”并不合法,应予以废止。当然,基于规范管理小区养犬行为,村民自治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村民文明养犬公约,规定小区居民必须文明养犬,违反者施以相应的惩戒,比如公布不文明名单、向管理部门提交违规证据、纳入村民信用记录等,藉此倒逼居民主动遵守文明养犬公约,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公共环境。(文/江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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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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