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17日讯 闪电新闻记者在浏览中国裁判文书网时发现。2020年8月19号,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理肥西县人民检察院判决了一起强奸罪一案。被告人张某龙违背妇女李某1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奸淫李某1,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张云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然而,张某龙对一审判决并不认可,他认为他只是在办案过程中没能经受诱惑住李某1故意引诱和挑逗,因其酒后一时冲动,遂与李某1发生了性关系。至于李某1面颊部红肿、右手手背靠近手腕部青紫、右腿膝关节上方内侧青紫,以及自己左侧腰背部自上而下有三处伤痕,右侧背部有一处伤痕,张某龙却解释为“应该是李某1兴奋所致。”张某龙甚至还提出上诉,二审会怎么审判呢?张某龙和李某1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
时间回到2019年10月17日凌晨1时许。当时被害人李某1在合肥市庐阳区伯爵假日酒店(双岗店)2301房间内与朋友李某2、杨某一起吃饭。突然,被告人张云龙系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双岗派出所民警,因核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通过指示该宾馆工作人员刷卡进入2301房间对李某1、李某2、杨某三人现场询问。
朋友杨某证明:李某1跪地受审
当时,在屋里的三个人对张某龙突然出现仍然记忆犹新。证人杨某在笔录里是这么说的“有一个男的刷卡进入房间,说是警察,把手机和身份证都拿出来,之后开始翻看李某1手机,接着问李某1几个问题,过程中还打电话叫来两个同事,第二个人从包里拿出一副手铐,把她和李某2铐在一起。这时那个警察讲他要单独审讯,让两个同事把其和李某2带到门口走廊上,接着房间门就被关上了。其等人在走廊待有半小时,后其要进入房间上厕所,见那个警察坐在凳子上,李某1跪在他面前。后继续被带出房间,门又被关上了。过了半小时其又进去上了一次厕所,后在走廊上没待多久,就被从酒店带了出来并被带到了派出所。”
与张某龙同去房间办案的双岗派出所辅警邹某也证实了杨某的说法,“期间我两次进去房间看见李某1疑似跪在地上接受调查。后张云龙安排我和另一名辅警童某将李某2和杨某带回派出所。张某龙留下单独对李某1审查询问。”
李某1指控张某龙在单独审查期间强奸了自己
李某1的证词里写道,张某龙将其单独留在2301房间继续单独审讯,在童某、邹某将李某2、杨某带离酒店之后不久,张某龙就让其去反锁房门,其不愿意,张某龙就一巴掌打在其脸上让其去锁门,门锁好后张就开始侵犯其,用手撩其裙子。其抗拒,用手去拨开他的手,他看其反抗就用力地掐住其右手,掐的特别痛。张某龙总共强奸其四次,第一次其有点反抗,张某龙用手打其脸一巴掌。张某龙正在强奸其的时候,门外有人敲门打断了他。等他叫人过来把洋洋(姚某)带走后,他就开始第二次强奸,其背面对张某龙,只能用双手往后去抓张某龙的后背和腰部。后面其又被张某龙强奸了两次。
经鉴定李某身体擦拭物均检出李某龙DNA
经鉴定,送检李某1牛仔裤、休闲裤、卫生间马桶上卫生棉及床单上的可疑斑迹中检出人精斑,与张某龙基因型相同;李某1下体擦拭物、胸部擦拭物、右手指甲擦拭物、休闲裤上可疑斑迹、床单上可疑斑迹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李某1、张云龙DNA分型。
视频监控与时间吻合
通过伯爵商务酒店监控光盘、天网监控光盘,证实:1、李某2、杨某、姚某、张某龙、李某1等人离开酒店进入派出所时间监控,其中张某龙、李某1于5时56分到达双岗派出所。2、李某1、李某2、杨某等人从派出所出来到合肥市公安局报案时间监控,李某16点56分离开派出所,7时08分至23分在新华双语幼儿园商谈,7时23至30分打车离开,于7时51至8时03分,四人分别到达合肥市公安局门口,8时06分在合肥公安局门口商谈、投诉反映情况,至9时02分离开,9时03分至9时10分到达刑警支队报案。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张某龙强奸罪成立
被告人张某龙一直称发生关系是李某1主动自愿行为。但张某龙的辩护意见与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及本案证据及查明事实不符,本案相关证据与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且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张某龙与李某1发生性关系存在暴力、胁迫情形,违背了被害人李某1的意志。针对自身背部被李某1抓伤的事实,被告人张某龙辩称,可能系双方发生关系过程中被害人兴奋所致,但李某1控诉系在被告人对其实施强奸过程中,其不堪忍受被告人的暴力行径,在反抗过程中形成。结合张云龙伤情程某,综合其他相关证据,对张云龙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张云龙及其辩护人均提出,案发期间被害人有呼救和逃走机会,但被害人并未实施,即认为被害人在案发时反抗不明显、不激烈,并据此否认强奸事实。经查明,案发当时被告人张云龙以公安民警办案的公务身份对被害人进行审查盘问,并单独审讯,双方所处位置并不平等。综上所述,对被告人关于未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发生性关系未违背被害人意志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最终上诉人张某龙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原判在量刑时,已结合张云龙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某等量刑因素,充分体现刑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量刑并无不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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