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宸等3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2021-02-04 09:51

发表于山东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宸曾于1998年4月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二年,2003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致被害人死亡)被新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年3月被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同年5月,张宸进入新泰市看守所监室,对被羁押人员张某实施殴打并因此获刑,后经张宸申诉,该事实于2006年9月被错误地认定为不构成犯罪。2007年12月,张宸于缓刑考验期内因车辆事故纠纷,借故生非,持铁锨等器械殴打管相民等人,致1人轻伤、3人轻微伤,经张宸之母被告人赵文菊等人与管相民协调,管相民一方未再追究,该案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至此,张宸在新泰市当地逐步形成“打死人不用坐牢”、“进看守所打人没事”等恶名。2010年6月,张宸任青云社区居委会主任助理兼拆迁办主任,被告人杨东、李道东、李道奎、刘华、陈磊等人均接受其管理。2010年12月,张宸、李道奎酒后前往时任青云社区党委书记、青云社区居委会主任武晋方办公室,砸毁部分物品、殴打武晋方司机,迫使武晋方辞去青云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职务。2011年4月,张宸任青云社区居委会主任并于当年6月入党,2012年6月任青云社区党委副书记并主持社区全面工作,9月任青云社区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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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宸进入青云社区工作后,利用其长期形成的恶名,逐步形成对张峰、李仁宽、杜民等社区两委成员、工作人员的心理强制;通过对上访居民进行打击报复,逐步形成对社区居民的心理强制;利用其在青云社区的各种职务便利,逐步实现对社区下设单位新城建筑公司、青龙路市场、老年公寓的控制;未经青云社区两委研究同意、未实际出资,将社区下设单位简称宸隆物业由集体企业变更为其个人所有,实现对该公司的非法占有。2012年4月22日,张宸在处理华府新天地工地施工方与施工人员吴标亲属的相关纠纷时,纠集青云社区两委成员及新城建筑公司、青龙路市场、宸隆物业、青云社区“巡逻队”、青龙路市场“巡逻队”等社区各单位人员持械前往施工现场,指挥、参与对吴标亲属的殴打,致对方11人轻微伤。事发后青云社区所有涉案人员均未受到法律追究,此后以青云社区两委及社区下设单位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非法影响初步形成。与此同时,赵文菊借助“张宸之母”身份插手青云社区事务,社区九户居民联名举报社区干部违法犯罪的信件落入张宸之手后,赵文菊纠集家族成员及部分社区工作人员,对该九户居民及其亲属实施随意殴打、辱骂、恐吓、损毁财物、泼洒粪便等打击报复行为。至此,以纠集家族成员、青云社区工作人员及控制青云社区“巡逻队”、青龙路市场“巡逻队”为手段,以青云社区两委及社区下设单位为依托的组织形式最终确立。2015年8月,张宸兼任胡家沟村党支部第一书记后,纠集组织成员公然辱骂、殴打与其意见不一致的村干部,排除异己、树立权威,并发展村民张保锋、苏伟伟、苏宁、张新华、沈哲为组织成员,实现组织势力范围的扩大。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借助其影响力,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依托其实际控制的新城建筑公司等单位, “以黑护商”排挤竞争对手,以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 “以商养黑”将所聚敛钱财中的部分用于为“巡逻队”购置、配备电警棍、橡胶棍、统一制式服装、电动巡逻警车等工具,提升组织犯罪能力、增强组织威慑力,为部分组织成员发放奖品、组织旅游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后为组织成员“平事”支付赔偿费用,贿赂、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以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通过利用组织恶名及被告人张宸在青云社区的各种职务便利,以对上访居民进行打击报复、吸纳组织成员进入社区两委、任意决定入党人选等方式,实现对青云社区基层政权的把持;张宸、赵文菊通过亲自指挥、授意、指使等方式,交叉结伙,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青云社区、青龙路市场、胡家沟村等区域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制侮辱、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共99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造成4人轻伤、18人轻微伤,致使在青云社区、胡家沟村等区域生活的群众以及在青龙路市场从事经营的群众合法利益受损后,不敢通过正常途径举报、控告;对在青云社区辖区内承建工程的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敲诈勒索,依托组织控制的新城建筑公司并借助组织影响力,排挤竞争对手、串通投标,获取多个工程项目,对青云社区辖区及周边地区的建筑工程承建形成垄断控制。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上述手段,称霸一方,在青云社区、胡家沟村及周边地区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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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宸所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张宸、赵文菊作为组织、领导者,依法应当对该犯罪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组织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依法做对被告人张宸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贪污、职务侵占、行贿、寻衅滋事、盗窃、敲诈勒索、强制侮辱、非法侵入住宅、妨害作证、非法拘禁、串通投标、强迫交易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赵文菊以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贪污、行贿、寻衅滋事、盗窃、敲诈勒索、强制侮辱、非法侵入住宅、妨害作证、非法拘禁、串通投标、强迫交易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35名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职务侵占、强迫交易、串通投标、妨害作证罪等数罪并罚,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五万至七十二万不等的罚金,对其中9名骨干成员分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至四年。对被告人张宸、赵文菊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追缴、没收;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依法予以返还。宣判后,被告人张宸、赵文菊等8名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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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张宸、赵文菊等37人涉黑案共涉及37名被告人、16个罪名、99起违法犯罪事实,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泰安市审判机关审理的涉案人数、罪名及涉案财物最多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对具体案件的指导意义。作为全省扫黑第一案,此案的审理,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起到了打掉一个黑恶团伙,净化一方风气的良好效果。

2021山东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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