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为证”——土地革命是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

来源:京华丹心

2021-03-04 18:03

发表于山东

原标题:“大地为证”——土地革命是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

来源:京华丹心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生产的源泉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

“一大”党纲中提出土地问题起

一直十分重视土地和土地确权

不断推出伟大举措

发展土地理论与实践

深受广大人民的拥护

文物展示

1938年 陕甘宁边区《土地所有权证》

1937年9月24日,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土地所有权条例》。已经土改的地区,颁发了土地所有证。图片展示的就是珍藏在北京市税务博物馆的一张1938年陕甘宁边区发放的《土地所有权证》。

今天丹丹就从这件文物说起,和大家一起回顾党在革命战争时期颁布和实施的土地确权法律法规及所取得的成就。

土地革命是革命胜利的重要法宝

农民的生产、生活离不开土地,农民的感情寄托在土地上。随着红军和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建立和发展,土地革命广泛地开展起来。在根据地内,消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的最重大的社会变革。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起就将土地问题作为中国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度重视。实践表明,凡是土地改革后及时普遍发放土地证的地方,人民群众的革命热情就特别高涨。土地革命,是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

土地确权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及其所取得的辉煌成就,是我们党在不同历史时期进行艰辛探索才不断推进的......

1939年毛泽东在延安杨家岭和农民谈话

中共历史上第一次土地确权

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1927年,党的“五大”通过了《土地问题决议案》。1928年至1931年,中华苏维埃政府先后颁布和完善了《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土地法》,并不断制定、颁布和实施与土地法相配套的土地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土地调查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律法规。

1927年11月,中国共产党在海陆丰县建立了中国第一个苏维埃政府。同时,建立了土地机构,县设土地革命委员会,区建立土地科,分田给农民耕种,给农民、士兵发土地使用证。

1928年5月5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没收土地和建立苏维埃的通告,明确一切土地于实行共有后,重新分给农民耕种,以县苏维埃政府名义发给土地证,旧时田契、佃约一概废除。

1929年7月27日,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土地问题决议案,明确已分配土地的地方要登记,由县政府发耕田证;强调所有地主阶级的田契佃批等限期交当地政府焚烧。

1930年,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了苏维埃土地法,规定“田地分配后,由县苏维埃或区苏维埃发给耕田证”。之后,全国各地苏区相继发布条例、决议,实施土地登记发证任务。

中华苏维埃政府1930年制发的土地执照

同年,鄂豫边区革命委员会制定《鄂豫边区革命委员会土地政纲实施细则》,发给分得土地者土地使用证。龙岩县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田地问题决议案,其中包括领耕田人应向乡政府登记,由乡苏维埃报请区政府转请县政府颁发耕田证;农民垦殖的荒地,须向政府请领土地证;果园地配发给耕田证。永定县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土地问题决议案,明确田地已分配的地方要登记,由县政府发给耕田证。闽西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土地法案,明确农民领取耕田证。兴国革命委员会印发的兴国苏维埃土地法也包括田地分配后,由县苏维埃或区苏维埃发给耕田证。

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过并修订的土地暂行法明确,已有的地契完全作废,土地归苏维埃政府分配之后另行发给土地使用证。

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进程中,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和具有深远政治意义的是1931年11月举行的第一次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会上,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同时,又通过了土地部提交的《土地登记法》。并且,中央土地人民委员会土地部在瑞金成立。

1933年6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土地人民委员会土地部发布《关于实行土地登记的布告》,强调要实行土地登记。苏维埃发给土地证与农民,用这个土地证去确定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他人不得侵占。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历史上第一次从法律上、组织上、宣传上和行动上提出和施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土地确权上的历史性飞跃

抗日战争时期

党中央在延安战斗的十三个春秋中,为全国开创和奠定了“土地法定、地权证定”的重要基础。1937年9月20日,发布实施《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证条例》。1939年4月,相继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和《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等。其中,都把土地所有权、土地登记、地权处理作为主要章节。

《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证条例》颁布,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6年第一部在法理和制度上比较完善的一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规。

法规第一条阐述了土地的定义:“本条例所称土地,包括农地、林地、牧地、房地、水地,及其他水陆天然富源。”该条例已达到与国际通用的物权法、不动产统一登记接轨的程度。

第三条规定:“凡第一条所定土地及其定着物之所有人,必须依本条例向当地县政府领取土地所有权证。”第五条规定:“土地所有权证,为土地所有权之唯一凭证,在土地所有权证颁发后,有关于土地所有权之各种契约,一概作为无效。”

第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证由边区政府统一印制,由各县政府盖章颁发后,即发生效力。”条例还就土地所有权证载明事项、颁发公告、损坏遗失等作出明确规定。

这一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在理论与实践上的历史性飞跃。

陕甘宁边区1938年制发的土地所有权证,背面印有《颁发土地所有权证条例》

一张陕甘宁边区土地所有权证的存根

具有历史意义的《中国土地法大纲》

解放战争时期

1947年9月,中国共产党在西柏坡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详细研究了中国土地制度和土地改革的经验,并制定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该大纲共16条。

其中,第一条明确:“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第十一条明确:“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

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正式作出《关于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决议》,要求全国各地民主政府、各地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委员会,加以讨论并采纳,并订出适合于当地情况的具体办法。各地解放区认真宣传贯彻中共中央决议精神,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各地相继制定出台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办法。

1948年2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了《颁发土地房窑证办法》,明确土地改革后各阶层人民之土地、房屋所有权,保障其不受侵犯。同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关于调剂土地确定地权的布告》强调:“普遍发土地证,确定地权,并保证其不受侵犯,使人人安心生产,发家致富。”8月,东北行政委员会也发布《关于颁发地照的指示》,要求各省(市)县政府认识到“发放地照必须是艰苦细致的工作进程”,要求发放地照必须有深入群众的思想动员工作与组织领导工作。为了搞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东北行政委员会还相继下发了《关于颁发地照的指示》《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关于划一度量衡和丈量土地标准》等十几个文件。

当时,颁发土地证成为各地完成土地改革、巩固胜利成果、确定产权、查实田亩、提高农民生产组织性的一个重要措施。中共中央也及时肯定和推广各地土地改革中确权登记发证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并多次对一些地区土地改革的报告作出重要批示。

中共在革命战争的几个重要时期颁布的一系列重要的土地权的法律法规,推进了各个根据地、解放区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新中国建立前后的土地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阿婆苦了几十年,

红军来后分了田。

田契换上耕田证,

土地还家喜连连。

耕田证啊放哪边,

放在铁盒怕锈斑。

放在梳奁怕老鼠,

放在米瓮怕虫钻!

耕田证啊贴胸前。

这是当时世代受尽地主剥削的劳苦农民手捧耕田证,在自己的土地上,唱起的幸福山歌......

来源:京华丹心

北京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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