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人工湿地水质净化技术指南》的通知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1-05-06 17:00

发表于山东

原标题: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人工湿地水质净化技术指南》的通知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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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促进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指导各地做好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相关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人工湿地水质净化技术指南》。

术语与定义

人工湿地:

指模拟自然湿地的结构和功能,人为地将低污染水投配到由填料(含土 壤)与水生植物、动物和微生物构成的独特生态系统中,通过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协同作 用使水质得以改善的工程。或利用河滩地、洼地和绿化用地等,通过优化集布水等强化措 施改造的近自然系统,实现水质净化功能提升和生态提质。人工湿地按照填料和水的位置关系,分为表面流人工湿地和潜流人工湿地,潜流人工 湿地按照水流方向,分为水平潜流人工湿地和垂直潜流人工湿地。

人工湿地水质净化设计

进水水质:

为保证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功能和可持续运行,人工湿地进水水质需考虑水生态环境目标要求、当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社会经济情况、用户需求、湿地处理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当处理对象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出水时,进水应达到当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当处理对象为河湖水、农田退水时,进水应优于当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出水水质:

人工湿地出水水质原则上应达到受纳水体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要求。当有再生水回用需求时,出水水质需满足再生水回用用途要求,详见表2。

场址选择:

场址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以下区域:

 a)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排污单位出水口下游;

 b)河流支流入干流处、河流入湖(库)口、重点湖(库)滨带、河道两侧河滩地;

 c)大中型灌区农田退水口下游; 

 d)蓄滞洪区、采煤塌陷地及闲置洼地;

 e)城镇绿化带、边角地等。

 用地规模应根据人工湿地处理对象和处理级别等因素确定。

工艺选型:

人工湿地类型可选用表面流人工湿地和潜流人工湿地,人工湿地剖面示意图如图1~图3所示,人工湿地工艺特征见表3。 

基于因地制宜原则,人工湿地建设可主要考虑以下工艺:

 a)在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排污单位出水口下游,宜选择潜流人工湿地或潜流表流结合型人工湿地,用地紧张时选择潜流人工湿地;

 b)在河流支流入干流处、河流入湖(库)口、重点湖(库)滨带、河道两侧的河滩地等,宜选择表面流人工湿地,但用地紧张或河湖水质较差且水生态环境目标要求较高时可考虑建设潜流人工湿地;

 c)在大中型灌区农田退水口下游,可选择以表面流人工湿地为主建设人工湿地群;

 d)在蓄滞洪区、采煤塌陷地及闲置洼地,可因地制宜建设旁路或原位表面流人工湿地; 

 e)在城镇绿化带,可考虑建设潜流人工湿地;在城镇边角地等地形受限处,可建设与地形相适应的表面流人工湿地。 

 人工湿地系统由多个湿地单元构成时,可采取并联、串联、混合等组合方式。

施工与验收

验收基本规定:

 验收分为质量验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验收过程中除参照本指南外,还应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消防和水利等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质量验收应按土建工程质量验收、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验收、植物栽种验收、竣工验收等程序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验收批)的划分可按本指南附录A确定,质量验收记录应按《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及其它相关标准填写。 

 土建工程质量应按《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及其它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设备安装工程单机及联动试运转应按《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T50252、《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及其它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运行维护

生产运行与调试:

运行与调试应符合以下要求:

 a)人工湿地系统应按照单体调试、局部联合调试与系统联合试运转的步骤逐步调试,具备条件时,系统联合试运转应以实际进水为介质;

 b)具备单体运行的单元如工艺水池、工艺设备、辅助设备及闸阀等应进行单体运行检验,检验标准参考《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的有关规定;

 c)单体调试、局部联合调试完成后,进行系统联合试运转,应采取高水位运行,进水水力负荷应达到最大设计负荷,联合试运转不少于72 h;

 d)系统联合试运转通过后,进入试运行阶段,试运行期不应少于6个月,需保证3个月以上稳定运行期,并检测出水水质;

 e)出水稳定达标是人工湿地生态系统建立的主要标志,出水稳定达标后,即可投入正常运行。

人工湿地主体:

 引排水系统的运行维护宜采用周期性分区方式巡视,每周不少于1次,巡视应包括下列内容:

 a)检查管道沿线的明漏或地面塌陷情况,对不能满足输水要求和存在安全隐患的管道,应有计划地进行修复和更新改造,管道的维护应符合《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的相关规定;

 b)检查渠道沿线的明漏或地面塌陷情况,渠道的维护应符合《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的相关规定;

 c)检查井盖、标志装置等管网附件的缺损情况,及时更换与维修;

 d)检查各类阀门、设施井等的损坏和堆压情况,出现损坏及时更换与维修,出现堆压及时清理;

 e)检查管道周围环境变化情况和影响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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