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法院:进一步加强判后答疑工作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2021-11-22 17:48

发表于山东

“为什么这样判?”,一起案件宣判后,如果当事人心头仍有这样的疑问,则可能引发更多的矛盾纠纷。日前,辽宁高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修订)》(以下简称《意见》),持续整治判后答疑工作不到位的顽瘴痼疾,积极回应市场主体关切。

据悉,判后答疑是指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对裁判有异议、疑问来访的,由原承办法官对裁判有关程序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向当事人解释、说明的一种司法制度。 当事人存有疑问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由于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与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实行判后答疑制度不仅是法官和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也是一个普法过程、监督过程。

辽宁高院本次修订意见,重在解决司法实践中落实判后答疑工作中遇到的诸如“送达答疑告知书不规范”“答疑主体泛化”“答疑方式单一”等方面问题。哪些案件需要答疑?《意见》对案件范围作出明确。答疑案件范围包括按照普通程序审理,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和驳回当事人起诉的案件;国家赔偿自赔案件,以及由院庭长根据工作实际决定其他需要答疑的案件。按照要求,上述案件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应当送达判后答疑告知书。

“法院要求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注重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通常情况下,当事人通过裁判文书能够全面了解自己的败诉原因。判后答疑是进一步释法析理,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的审判延伸服务。结合实际,主要是针对民事、行政、赔偿等3类案件进行答疑。”辽宁高院审管办负责人介绍。

人员落实是判后答疑全面推进的保障。《意见》要求,判后答疑由承办法官负责解疑,必要时庭长、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参加;分管院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分管部门重点、难点案件的判后答疑;院长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部分案件的判后答疑。原则上,答疑对象限于案件当事人,重点做好败诉方的答疑工作,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胜诉方进行答疑。

今年以来,辽宁法院广泛开展征求市场主体意见建议活动,加强判后答疑工作即是市场主体提出的建议之一。作为辽宁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举措,《意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规定当事人申请答疑的内容包括可以申请答疑的事项、时间要求、联系方式,答疑地点等。判后答疑通常以面对面答疑为主,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电话答疑、网络答疑或视频答疑等形式,最大限度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辽宁新闻

作者:刘佳华 严怡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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