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滨州环保
2022-08-16 22:52
发表于山东
第 五 章 考 核
如何准确把握公务员定期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公务员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考核方法是对公务员进行考核的途径和手段。
公务员定期考核实行时间相对比较长,在实践中形成了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考人与考事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等基本方法。在实际考核时,不能简单地套用某种现成方法,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吸收各种方法的科学成分,努力做到兴利除弊。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以1年为1个周期,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主要程序包括:
01
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02
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03
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04
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05
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记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包括年度考核、任期考核。
年度考核
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组织开展,按照总结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了解核实、形成考核结果等程序进行。当年开展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换届考察、巡视巡察的,年度考核可以结合实际适当简化程序。无论是否简化程序,年度考核都应形成明确的考核结果,全面准确反映考核对象情况。
任期考核
一般应当按照总结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了解核实、实绩分析、形成考核结果等程序进行。考虑到领导成员公务员换届考察和年度考核开展的时间比较长、已经比较成熟,任期考核一般结合换届考察或者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进行,防止多头、重复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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