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2023-06-25 17:27
发表于山东
原标题:一男子因“兴趣爱好”网购配件自制枪支,刑拘!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湖北频道
“因为我喜欢户外活动
所以在网上购买相关配件后
我将射钉枪改装成枪支用于打猎
都怪我一时鬼迷心窍
触犯了法律
害了自己
连累了家人……”
近期,湖北麻城警方收到一条涉枪线索,家住黄土岗镇的彭某(男,41岁,麻城市黄土岗镇人)可能私藏有枪支。
麻城警方对此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民警前往彭某家中进行调查。
经过调查,民警在彭某家中查获一把改装过的射钉枪、子弹及相关配件若干,随即依法将彭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经查:犯罪嫌疑人彭某非常喜欢枪支,经常通过各种网络平台研究枪支结构及击发原理,因此积累了一定的枪械知识。近年来,随着短视频的流行,对户外活动热爱的彭某便一直喜欢在网上观看一些国外狩猎、改装射钉枪的视频,也在此时,彭某心里埋下了一条想自己动手改装一支射钉枪的祸根。
直到2022年12月,一次偶然的机会,彭某在网上浏览到某款射钉器,于是心潮澎湃的他便在网上下单,购买了射钉器、配套子弹、无缝钢管、激光瞄准器等枪支配件。
收到相关零部件后,结合自己通过网络学习到的枪械知识和技能,彭某开始着手改装,最后将射钉枪改装成了以火药为动力,具有发射功能和极强杀伤力的枪支。
彭某到案后,对自己非法改装射钉枪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其改装后的射钉枪经专业部门鉴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面对警方的讯问,彭某后悔不已,想想自己父母健在、儿女双全,本来家庭幸福美满,如今却因为一时的私心杂念,触犯法律,身陷囹圄,实在是太不应该了……
目前,犯罪嫌疑人彭某已被麻城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通讯员:刘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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