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鄞州发布
2023-08-11 09:03
发表于浙江
原标题:事关停车位!宁波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鄞州发布
今天,来自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消息,《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标规定》),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起来看↓
冯亮/摄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1〕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会同市交通警察局联合起草了《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标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对《指标规定》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子邮箱:
645735530@qq.com
请在邮件标题标注:停车配建指标意见建议
传真:
0574-87724420
邮寄地址:
宁波市和济街9号(来信请注明:停车配建指标意见建议)。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8月9日
附
件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范围。
第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 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 配建指标及相应规定
第五条 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1、商品房项目的住宅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包括临街商业、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部分等设置的车位)数量不应超过总车位数的2%。
2、居住类临街商业、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部分的配建车位宜就近设置。
3、共有产权住房参照Ⅰ-1商品房类执行;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化租赁住房、宿舍等参照Ⅰ-3租赁住房类执行。
4、物业办公用房、社区配套用房、室内体育场馆、公厕、消控、环网、专变等配套设施的停车配建指标按照Ⅱ-2其他办公类计算。
第六条 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科研、研发类建设工程可参照其他办公类执行。
第七条 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Ⅲ-1综合商业类包括商业综合体、商业步行街、居住类临街商业、零售网点、超市、净菜超市等。
第八条 文体场馆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1、本大类中,Ⅳ-1大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Ⅳ-2中小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
2、Ⅳ-1大型体育场馆选址可根据交通影响评估结果确定配建车位数。
3、不设观众座位的小球馆、游泳馆等参照Ⅳ-6娱乐性体育场馆执行。
第九条 旅馆、餐饮、娱乐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旅馆内附设的餐饮、娱乐设施应按Ⅴ-2类计算后进行累加。
第十条 医院、福利院等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第十一条 教育设施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1、中小学宜设置地下停车接送系统,现状中小学在条件允许下,在改扩建中宜完善地下停车接送系统。
2、幼儿园配建教工机动车位可与相邻地块统筹设置,方便使用,且设置便捷的人行通道。
第十二条 游览场所的建设工程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游览场所内附设的餐饮、商业、体育、文娱等设施应按相应建筑类别计算后进行累加。
第十三条 工业仓储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1、工业、仓储用地中的配套用房的停车配建按照Ⅱ-2其他办公类计算。
2、创新型产业用地(M0)建筑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采用0.7车位/100m2建筑面积,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采用0.8车位/100m2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配建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注1、除无障碍车位外,其他特殊停车位均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数。配建停车位中应将通行方便、路线短的停车位设为无障碍停车位。
2、Ⅰ居住、Ⅱ办公、建筑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Ⅲ商业项目装卸车位可采用轻型车位,其他类型装卸车位应采用大型车位。Ⅴ-1旅馆装卸车位中2/3以上应采用大型车位。
3、中小学大客车车位可结合校门前集散广场等空间设置。
第三章 指标适用
第十五条 本规定停车配建指标为建设工程需要达到的最低标准。
第十六条 下述几种情况,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工程所在区位、周边道路状况、公交服务水平等因素对其停车配建指标另行规定,并在地块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一)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
(二)城市更新项目及城市重大片区的重要建设项目;
(三)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等综合交通枢纽及周边区域;
(四)对非居住类建设项目,若新建项目位于已批复的建设规划中确定的轨道交通站点周边且符合以下情况,可将其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进行折减。
轨道交通站点上盖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不小于规定的80%配置;轨道交通站点互联互通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不小于规定的85%配置;如建设项目有1/2用地面积位于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直线距离200米范围之内,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不小于规定的90%配置。
(五)其他需要对停车指标做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在同一建设工程中包含不同建筑功能的,应按相应指标分别计算停车配建车位,再进行累加。配建车位计算出现小数的,可累加后向上取整。
第十八条 新建项目不应采用机械式停车库,改扩建项目因用地紧张可采用机械式停车库,且不宜采用升降横移等低效类型,并满足相关规范设置要求。地下机械式停车位按其车位数的80%计入总停车数,地面机械式停车位按其车位数的90%计入总停车数。
第十九条 结合建设工程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宜与配建车位分开设置,如公共停车场设置于地下室,应方便使用,设置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地库出入口。
第二十条 既有建筑改变使用性质,应按改变后的使用性质计算停车配建指标。改、扩建项目的改、扩建建筑部分应按本规定配建停车位。
第二十一条 新建项目应控制微型车位设置数量,居住地块微型车位设置数量不应超过配建机动车位总数的2%,其他地块不应超过5%。微型车位按其车位数的70%计入配建车位数。
第二十二条 村庄建设工程项目、本规定未涵盖的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停车配建可参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规范执行,并根据建筑功能的实际停车需求综合论证分析后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用名词定义如下:
配建停车场:指各类建设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设工程内各类人员及访客提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公共停车场: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公共停车服务的停车场。
建筑面积:本规定中用于计算停车配建指标的建筑面积是指包括建设工程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空间用于商业、办公、娱乐、仓储等经营性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原《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已取得有效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并在202x年x月x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可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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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宁波发布
编辑丨超瑜
责编丨周丽丽 叶敏
校对丨邵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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