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济南新闻客户端
2024-02-02 13:01
发表于山东
原标题:行政处罚有了“新尺子”:不仅宽严相济还要首违不罚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2月1日,在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针对《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相关最新修正,山东省司法厅行政执法监督处处长许研研介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同时规定了不予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和要求。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解决过罚不相当、类案不同罚等问题,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山东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综合考量,避免机械执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何种处罚决定,需要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进行客观定性,对违法情节和后果进行全面考量,对法律适用进行准确判断,这些都是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内容。新《办法》明确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需要在法定范围内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
目前,有行政执法权的省政府部门、单位均制定公布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一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提供了具体、统一的尺度和标准。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回应现实需要,在原来规定的应当不予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之外,增加了“首违不罚”的内容,目前的裁量基准也已经在行业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按照由轻到重划分了不同的档次,但是在处罚种类和幅度之外不罚、轻罚,一直是执法实践中的难点。在执法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违法行为,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条件,在法定幅度内从轻处罚依然金额过高,企业群众面临巨大压力,对处罚的合理性产生质疑。
因此,新《办法》除了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增“首违不罚”等规定外,首次明确规定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明确列举了“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等3种情形,为行政机关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供了依据,为包容审慎监管拓展了空间。
同时,落实“宽严相济”的行政处罚政策,既要对轻微违法行为放宽,也要对严重违法行为严管,新《办法》继续保留了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比如对涉及安全底线的违法行为、发生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阻碍执法、阻挠取证、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等,要在法定幅度内选择较重的档次进行处罚。(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记者陈彤彤)
责任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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