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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记者问|小清河通航水域,禁设浮桥渡口

来源:山东发布

2024-04-01 22:36

发表于山东

原标题:答记者问|小清河通航水域,禁设浮桥渡口

来源:山东发布

今天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同志等解读《山东省小清河交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回答记者提问。

大众日报·大众新闻客户端记者:

《办法》对于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与保障方面有哪些规定?

柳强:近两年来,小清河复航工程水域先后圆满完成了示范船舶空载、半载和重载试通航,以及济南港至海南八所港的河海直达货物运输等多次活动,山东海事局会同各方全力保障了活动期间船舶航行安全,并推动以下三项监管与保障举措纳入《办法》。

一是明确通航水域通航条件。《办法》规定,在小清河通航水域航行的船舶应当与航道通航条件相适应,并符合船舶标准化要求。通航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发布通告。截至目前,小清河流域已进行了两个航次河海直达大件货物运输,近日将完成第三航次;对于从事河海直达货物运输的海船,山东海事局依法依规,结合航道实际情况和有关论证结论,核验了船舶宽度、型深等船舶尺度是否与航道条件相适应,检查了船舶状况,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并明确了船舶航行的气象海况条件,保障了船舶的航行安全。

二是维护良好通航环境和秩序。《办法》明确,小清河流域需大幅度减流或者大流量泄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相关信息。《办法》规定,在航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在停泊区停泊;除自然灾害、船舶故障等紧急情形外,船舶不得在小清河通航水域内抛锚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活动。小清河入海口潍坊寿光港附近部分河段为商渔共用航道,河道较窄、弯多流急,通航环境复杂,针对此情况,山东海事局一方面加强水上船艇巡航和电子巡航,依法劝离影响航道通航安全船舶,另一方面召开航行安全专题座谈会,组织志愿服务队发放宣传材料,营造航行安全良好氛围,全力维护了航道良好通航环境和秩序。

三是建立通航安全管理机制。《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建立汛期通航管理机制,统筹防洪安全与航运安全。当水位低于航道最低通航水位,或遇有恶劣天气、水上交通事故等对航行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情形,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时航行等临时管制措施,并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请介绍一下小清河复航工程进展情况,复航以来营运过程发现了哪些需要改进的问题?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促进小清河健康发展?

韩明:小清河复航工程于2020年7月开工,小清河于2023年7月开始试通航,今年2月26日完成交工验收,2月27日转入运营期。截至目前,已先后组织完成了铝矾土、大豆、钢卷、大件等货物运输。从复航以来的运行情况看,小清河市场培育还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入海口段航道通过能力还略有不足,河海直达优势还没有充分发挥。针对以上问题,目前省交通运输厅正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采取工程措施,解决小清河入海口段航道通过能力不足的问题。该段航道处于受潮汐影响的入海口段,弯多、流急,航道整治与维护困难,不能有效满足2000吨级船舶常态化进出需要。针对以上问题,省交通运输厅正在加快推进羊口港至寿光港段航道疏浚与导助航设施建设,目前,技术方案已通过审查,审批要件办理正在加快进行,现正在压茬开展招标等前期准备工作,计划今年11月底前完成,届时,将有效解决该段航道通航保证率不高的问题。

二是研究出台小清河航运相关奖补政策。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研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小清河航运的优惠政策,包括对船舶过闸费和航道通行费进行全额奖补、实行航行船舶运营奖补、对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加大奖补力度等政策,进一步推动小清河航运降本增效,提振市场信心。

三是加快推进小清河河海直达示范项目落地实施。去年以来,省交通运输厅会同山东海事局正式启动交通强国山东示范区小清河内河港至潍坊港中港区河海直达示范项目研究论证,目前示范项目已正式上报待批。该项目的实施将有效服务构建沿黄陆海大通道,助力打造连接省会、贯通鲁中的小清河河海直达“黄金水道”,有效促进降本增效和节能减排,为更好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促进山东新旧动能转换,助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近期,将同步开展河海直达船舶(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船员适任培训、船型研发等研究论证工作,争取尽快向船东提供经济、安全、高效的设计船型。

山东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记者:

请介绍一下《办法》法律责任部分的特点?

宫钊:落实主体责任是维护小清河通航安全的第一道关口,通过设置法律责任规范小清河交通安全相关主体履行职责义务,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办法》设置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坚持依法立法和法制统一原则,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对于船舶非法从事经营性运输、违反交通管制措施、航道养护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已经对有关主体设置了法律责任,各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要按照既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是坚持实事求是和制度创新原则,聚焦重点环节增设法律责任。小清河建设前,浮桥和渡口较多,无法满足正常通航需要,为保障复航后船舶正常通行,满足两岸群众交通出行便利和安全,将小清河所有浮桥和渡口进行了拆除,其中还包括10余座危桥,同时在原有桥梁位置附近,建设了39座新桥,因此,在《办法》中,增加了关于浮桥、渡口的规定,禁止在小清河通航水域设置浮桥、渡口。针对航道较窄等特点,为保障通航安全,《办法》规定除自然灾害、船舶故障等紧急情形外,船舶不得在小清河通航水域内抛锚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活动,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小清河航道内跨河横向渡运。

三是坚持预防为主和安全第一原则,对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在小清河水域进行过驳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小清河通航水域设置浮桥、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小清河航行的内河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智能在线监控设备,或者已安装但未保持正常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通过明确罚款数额下限,提高了违法成本,保障《办法》顺利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来源:山东发布 编辑:杨凡 审校:怀初侠 主编:张晓博

山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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