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3月2日讯 日前,记者从胶州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山东省人社厅发布的文件要求,参保单位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2023年度标准执行。
为做好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及核定工作,山东省人社厅日前发布了《关于暂定2024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在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一公布前,参保单位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2023年度标准执行,上限为21207元,下限为4242元。这个标准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同样适用。
对于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层快递网点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时按照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069元执行。
胶州市人社局企业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缴服务科工作人员于跃洋就社保缴费政策告诉记者:“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最高按照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最低按照60%来计算,一个基数的上下限,收入不够的必须按照4242元来计算,超过了的按照21207元计算。”
另外,如果企业参保职工退休、离职等涉及后续补差的,参保单位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提前自行预扣该职工年初以来在本单位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差额,等到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按照实际调整确定的当年在职月份对应缴费基数差额据实补收。
“对于当年度在该单位有过一段时间缴费的职工,如果因为办理退休 、离职等原因离开了该单位,但是又在下半年根据有关的文件规定,调整了当年度的月缴费基数,比如说最低的缴费基数标准从4000元提高到了4500元,而该员工当时的缴费又是按照最低标准4000元来执行的,那么在调整后,单位必须按照最新的4500元的缴费基数,将该职工在该单位缴费的月份那部分差额进行补齐。” 于跃洋说。
记者 迟明娟 高春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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