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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山东观穆律师事务所宋来飞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解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小曾通过平台预订民宿的行为显然与民宿主人构成预约合同,因此,民宿主人不接待小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民宿主人以“不可抗力”的私人原因解除预订,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法律上,如果合同无法履行是因台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那么受影响的当事人通常可以免除违约责任。本案中显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故民宿主人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最后,小曾因民宿主人的违约行为多支付一倍金额重新预订民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在民宿主人取消小曾订单的同时,显然能预见到小曾重新预订同类民宿所需花费的费用,即可预见到其违约行为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故其应当承担消费者额外支出的民宿预订费用。
“五一”假期临近,民宿需求火爆,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防“猫腻”退单。建议大家遇到类似情况时,及时向平台投诉,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维权。同时,也呼吁相关部门加强对民宿行业的监管和惩罚力度,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健康、文明、安全、舒适”的旅游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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