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文登发布
2024-09-14 22:23
发表于山东
原标题:以案普法 | 安全设备未定期检测,违法
来源:文登区应急管理局
案情简介:2024年3月4日,文登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威海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便携式气体检测仪)进行经常性定期检测,该设备已不能正常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单位作出罚款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安全设备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和采取的措施。安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有正常的损耗、老化等因素,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目的是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能够最大限度发挥其效能,最终达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降低财产损失的目的。在本案中该单位是危险化学品单位,按照规定要求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并应保证其正常使用,确保在发生事故或者作业过程中能够发挥气体检测仪的使用价值,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便携式气体检测仪)进行经常性定期检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应依据该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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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审:邢海波
审核:丛燕华
制作:黄子夏
校对:丛谡
素材来源:文登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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