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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一案双罚!

来源:健康五莲

2024-08-16 23:41

发表于山东

原标题:【以案释法】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一案双罚!

来源:健康五莲

 案情简介  

2023年X月X日,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依法对某医院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通过现场查看相关资质材料,发现该医院使用执业类别为中医的助理执业医师出具影像诊断报告。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通过对该医院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了解相关情况。执法人员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整改,并对该医院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医院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对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另案处理。 

监督说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典型意义  

本案的查处,对于规范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依法执业行为具有警示意义。医疗机构应加强依法执业主体责任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卫生技术人员在核准的诊疗科目内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越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法律延伸  

何谓卫生技术人员?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把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4类,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药师(士)、检验技师(士)、影像技师(士)等。

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常见的情形包括:医疗机构聘用无任何资质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或者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使用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从事护士活动。

供稿:县疾控中心

编辑:李聪    初审:王锡鹏    终审: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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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五莲

来源:健康五莲 编辑:杨凡 审校:单提词 主编:郭常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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