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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体育课上踢足球受伤,学校与当事学生需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2024-08-17 18:14

发表于山东

原标题:中学生体育课上踢足球受伤,学校与当事学生需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上海频道

8月1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该案中,在某中学体育课上举办的足球比赛中,两名七年级学生因争抢足球发生碰撞,其中一人摔倒受伤,随后起诉另一名当事学生和学校,法院最终判决学校与当事学生不承担责任。

法院介绍了相关案情:某日下午,上海某中学组织班级之间在体育课上进行足球比赛,小跃和小浩在比赛中为争抢足球发生碰撞,小跃摔倒致右肘关节多发骨折、右肘关节脱位,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受伤的小跃认为是小浩在比赛过程中将自己铲倒,从而导致自己受伤,且学校在举办竞技性比赛前准备不够充分,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小跃起诉至虹口区人民法院,要求小浩和学校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

庭审过程中,被告上海某中学辩称,进行足球比赛的场地平整,小跃摔倒系因争抢足球所致,这是足球比赛本身不可避免的风险,小跃作为中学生,应对该风险有一定的认知,其选择参加比赛即表示接受风险的发生。且学校在比赛前告知了注意事项和安全要求,在事发后对小跃进行了救助并及时通知了家长,学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小浩及其监护人辩称,本次事故纯属意外,小浩在足球比赛中遵守规则,与小跃进行正常对抗,对于小跃的受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其自愿补偿小跃2000元。

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上海某中学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小浩及其监护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上海某中学组织学生进行足球比赛是正常的体育课教学,在比赛前告知了学生注意事项和安全要求;进行足球比赛的场地草皮虽有一定程度磨损,但未见明显不平整等不适合开展体育活动的情形。事后学校保健室对小跃的伤情作了初步处理并及时通知家长,没有加重小跃的伤情。因此,学校在本次教学活动中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小跃作为中学生,对于足球比赛存在的运动风险应具备相应的认知。小浩作为足球比赛运动的参与者,在主观上没有侵害小跃的故意,行为上也没有犯规或故意碰撞的情形,对于小跃的受伤不存在过错,故小浩及其监护人不应对此次事件承担侵权责任。小浩及其监护人自愿补偿小跃2000元于法无悖,应该予以支持。

综上,虹口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跃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小跃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黄琴英表示,学校是公共场所,定时组织教学活动如体育比赛、运动会、社会实践等,是助力学生全面发展的措施。在活动时校方对于学生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学生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件时责任如何界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控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

法官认为,对于受伤者而言,其他参与者若对于损害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于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应结合运动比赛规则认定,若参赛者遵守比赛规则,并无针对性恶意犯规,则不应让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否则学生们在进行体育竞技运动时会畏手畏脚,长此以往会打击学生参与体育比赛的积极性。

法官提醒,为防范相应的校园意外风险,家长可以为孩子购买相关的意外保险,学校也可以采取投保或设立学生意外伤害赔偿准备金等方式分担办学风险,共同构建良性和谐的家校关系,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编辑:杨凡 审校:何煜鑫 主编:郭常宏

上海新闻

作者:巨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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