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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人民的名义》中大风服装厂系列法律纠纷解析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2017-04-12 16:31

发表于山东


反腐大戏《人民的名义》播出的如火如荼,以汉东省京州市大风服装厂拆迁为导火索的腐败窝案跃然而出。丁义珍仓皇出逃、欧阳菁欲壑难填、高小琴老奸巨猾、蔡成功鱼死网破、还有大风厂职工的愤怒与反抗,腐败面前众生相,汉东省检察院反贪局在侦查中慢慢发现高小琴与蔡成功的“过桥费”借贷成为案件侦破的重要突破口。此剧剧情波澜起伏,笔者看的热血沸腾,作为一名法律人,不由自主就将自己代入剧中:从法律角度,如何分析大风厂的系列法律纠纷?


大风厂事件与其背后的交易结构


大风厂原为国有企业,后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蔡成功通过改制获得了大风厂60%的股权,大风厂职工集体获得了40%的股权。改制后,成为民营企业的大风厂面临着融资困境:大风厂只能获得京州银行的贷款。从京州银行贷款的成本是每次贷款都要给欧阳菁50万元好处费,蔡成功为了大风厂累计四次向欧阳菁行贿。


在丁义珍案发前,蔡成功最后一次向京州银行借款,京州银行没有及时放款,而是要求审核一周。在此期间,蔡成功在没有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以自己持有的60%股权与职工持有的40%股权为质押,向山水集团借款5000万元作为过桥费,借款期限7天,日利率4‰;双方还约定,山水集团不负责大风厂日后拆迁的相关费用。一周后,因京州银行拒绝放款,大风厂无力偿还对山水集团所欠债务,山水集团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大风厂股权和土地均归属于山水集团。


随着土地价值上涨,大风厂现址土地价值飙升,山水集团意欲拆迁大风厂,因为拆迁与职工安置问题不能妥善解决,引发了大风厂职工的护厂事件。


将这些交易抽象起来,由以下四项法律行为相互结合而成:1.大风厂向京州银行贷款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2.大风厂向山水集团借款的民间借贷关系;3.大风厂为民间借贷而以股权设立的质押;4蔡成功利用职务之便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在此四项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大风厂的交易呈现出以下构造:



有了上述的法律结构,我们该如何评价大风厂的有关争议呢?

京州银行不放款,大风厂怎么办?

第一种方案恰如剧情,通过其他借款获得过桥资金是常用方式。


第二种方案则在实践中比较少见,即起诉京州银行要求按约发放贷款。


京州银行是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持有银行牌照。大风厂同京州银行之间签订的是金融借款合同。京州银行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大风厂提供贷款,大风厂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在该类合同项下,为了控制风险,银行一方一般会明确约定放款条件以及违约责任。在合同生效的情况下,如果大风厂不满足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作为贷款人的京州银行有权拒绝放款。如果大风厂满足了放款条件,而京州银行却由于某种不能在“阳光”下生存的条件拒绝放款,大风厂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京州银行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大风厂与山水集团之间的合同

是否存在瑕疵?

(1)大风厂与山水集团之间的合同订立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解释》)生效前


在《民间借贷解释》出台前,企业间借贷被我国一系列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所禁止。这些规定主要包括《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0)《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1996)《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中,最高院明确指出:“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因此,如果大风厂与山水集团之间的借贷发生在《民间借贷解释》生效前,应属无效。


(2)大风厂与山水集团之间的合同订立在《民间借贷解释》生效后


根据《民间借贷解释》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大风厂与山水集团均非金融机构,因此两者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民间借贷合同。根据剧情,该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与《民间借贷解释》第十四条所列的合同无效情形,因此合同有效。


但是,双方约定借款的日利率为4‰,折算为年利率为146%。根据《民间借贷解释》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解释》,在年利率24%以下的利息部分,法院依法予以保护;在24%至36%之间的,视为自然债务,即无论是借款人自愿履行,后反悔要求对方返还的,还是借款人拒不履行,而贷款人要求履行的,法院均不予支持;超过36%的,该约定无效。在后两种情形下,法院均会按照24%确定年利率。

大风厂不能按约还款

山水集团怎么办?


很多观众质疑,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我国法律明确禁止流质,那么山水集团怎么会得到大风厂的股权呢?


应当注意,禁止流质是禁止在债务到期前,双方约定将质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以折抵约定的债务;但是在债务到期后,双方可以以折价的方式来清偿债务。禁止流质是为了维护在质物上设立的其他在后担保物权权利人的受偿权。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因此,山水集团既可以同蔡成功约定取得质押的股权,也可以通过拍卖、变卖质物的方式,就所拍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剧情中,山水集团试图通过在质押合同中加入折价取得股权的条款,不能被法院支持,因为此类条款在债务不能清偿前就约定了折价,属于法律禁止的流质条款。但是,如果山水集团在大风厂不能偿还债务后,同蔡成功签订了折价协议,则可以直接取得股权。需要注意的是,在股权折价、拍卖、变卖过程中,需要遵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必须尊重其他股东(持股会或者职工)的优先购买权。实践中,如果以折价方式实现,必须在折价条件确定后,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明示放弃,或者通知后30日没有答复,或者虽然不同意转让,但拒绝以同等条件购买的,质权人取得股权;如果以拍卖的方式实现质权,目前在实践中的做法并不一致,有跟价法、询价法、底价法、拍后法等不同方法。


山水集团实现债权的方式有三:1.直接向法院起诉蔡成功履行担保合同;2.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规定,直接提起实现担保物权之诉;3.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关于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直接执行的规定,请求法院执行。

股权拍卖、变卖后,大风厂仍不能

清偿债务,山水集团又该怎么办?

面对大风厂的“资不抵债”,山水集团可以有两种路径可供选择。其一,选择申请大风厂破产,其二,将大风厂的债权作为不良资产对外进行转让。


其一,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开始破产程序后,应当由破产管理人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来商讨对债务人的债务和解、重整或者清算。一般而言,对于经营业绩尚可,仅仅由于现金流出现短缺而集中违约的企业,一般可以通过债务重新安排、债转股等手段来实现和解;对于尚有希望通过调整恢复盈利能力的企业,一般通过重整使其恢复生机,最终恢复清偿能力;对于不能再恢复活力的企业,通过清算,将其资产进行分配,以尽量维护债权人的债权。


其二,山水公司还可以将对大风厂所享有的债权对第三人进行转让,通过出售不良资产的方式来获得债权的部分实现。


剧情中,山水集团所看重的是大风厂的地,因此选择了股权折价以获得大风厂控制权的方式来实现其意图。


来源 | 京法网事(微信号jingfawangshi)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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