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宁夏市场监管公布一批涉外卖食品安全违法案例!
来源:宁夏市场监管
为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秩序,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宁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平台外卖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力度,查处了一批平台外卖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同庄河间驴肉火烧店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案情介绍:2024年10月28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核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同庄河间驴肉火烧店时,发现该店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购进的食品、食品原料未登记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执法人员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12月2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
02
银川市金凤区杨大师尚品鸭爪爪香溪美地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5年6月10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金凤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银川市金凤区杨大师尚品鸭爪爪香溪美地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后厨有1瓶名称为“利泰来干锅香”的半固态调味料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在该调味料超过保质期后仍然继续使用并加工制作食品,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使用涉案食品原料制作的“干锅鸡翅虾”菜品货值金额为409.28元,违法所得为409.28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制作的菜品的时间较短、数量较少,尚未产生严重危害后果,在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进行自查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管局金凤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以下减轻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利泰来干锅香”1瓶;没收违法所得409.28元;罚款6000元。
03
石嘴山市平罗县鲜食坊餐饮店(无堂食外卖经营者)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介绍:2025年4月16日,石嘴山市平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实地核查外卖经营者时发现,无堂食外卖经营者平罗县鲜食坊餐饮店存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以及未执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石嘴山市平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4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张大师鸭爪爪干锅店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校验且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案情介绍:2025年4月3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张大师鸭爪爪干锅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存在消毒台账未严格记录、明沟地漏缝隙大于10mm等问题,执法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下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上述问题仍未整改到位。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6000元。
05
吴忠市红寺堡区外卖经营者时代广场店销售的饮品混有异物案
案情介绍:2024年11月5日,吴忠市市场监管局红寺堡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外卖单投诉进行实地核查时,发现吴忠市红寺堡区志彬饮品店时代广场店存在饮品混有异物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管局红寺堡区分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6
吴忠市盐池县黑牛小镇烤肉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5年5月10日,吴忠市盐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盐池县黑牛小镇烤肉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有5袋百利黑胡椒酱已超过保质期6天、1瓶五丰黎红花椒油超过保质期52天,该店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在知晓自身违法行为后,立即在店内开展自查,积极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且该店涉案食品的数量小、货值金额少,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吴忠市盐池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其作出以下减轻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6袋(瓶);罚款5000元。
07
中卫市沙坡头区拾烟餐饮店伪造《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经营案
案情介绍:2024年10月11日,中卫市沙坡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中卫市拾烟餐饮店在美团外卖平台上传的《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系伪造的。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且执法人员无法通过食品经营登记证系统查询到当事人办理《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的信息,当事人构成伪造《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证件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沙坡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宁夏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