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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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4:30:37 齐鲁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定于2025年12月18日(星期四)10:00举行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邀请省公安厅负责同志等解读《山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齐鲁网、闪电新闻全程直播,敬请关注。

2025-12-18 10:01:26 主持人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 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今天,我们邀请省公安厅副厅长徐磊先生,省发展改革委二级巡视员封立树先生,省司法厅副厅长刘振远先生,省交通运输厅二级巡视员赵方德先生,共同解读《山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并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请徐磊先生介绍有关情况。

2025-12-18 10:10:28 徐磊

主持人好,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今天省政府新闻发布会,感谢各位长期以来对我省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山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10月31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71号公布,定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就《办法》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等,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首先我简要介绍立法背景 近年来,我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快速发展,广泛应用于多个领域,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人民生活品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们也看到,面对这一新兴领域,在安全管理方面,还存在管理职责不够清晰、监管机制不够健全、执法依据不充分等问题,动态监管的难度较大,全国多地频繁发生“黑飞”“扰航”等案事件,对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带来较大风险。在行业服务方面,由于飞行活动审批不够规范、服务效能还不明显,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飞行需求不能及时得到满足,相关产业发展一定程度上也受到制约。2023年5月3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确立了全链条的安全管理制度。本《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在抓好贯彻执行的基础上,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补充完善,与上位法有效衔接,对部门职责、空域管理、风险评估、联动处置等进行细化和明确。 二、立法过程 为保证立法质量,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组成立法小组,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积极学习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成果,深入有关教育科研机构、部分生产企业和基层单位开展实地调研,听取意见建议,了解需求。立法小组组织召开多场座谈会、专家论证咨询会,研究形成《办法(草案)》框架及有关制度内容,邀请高校学者及实务专家参与修改工作,形成《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从今年3月开始,在全省公安系统征求意见,4月向26个省直部门、单位征求意见。期间,通过省公安厅、省司法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步征求16市政府及其司法局和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修改形成《办法(草案会签稿)》,送23个省直部门、单位会签,并按规定送有关部门、单位开展了审查评估工作。最终修改形成《办法(草案送审稿)》报省政府审查。10月27日经省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0月31日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71号公布。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既体现山东特色,又体现时代性、科学性、创新性。内容共分为6章、39条,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并对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运行机制等作出规定。其中,《办法》第十条中明确,公安机关负责依法防范和处置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飞行活动;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低空基础设施建设、飞行服务保障、低空空域管理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产品识别码设置和无线电频率使用,等等。二是强化飞行安全监管,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操控人员的管理,明确飞行活动的主体责任、资质申请、飞行报批、行为规范以及异常情况报告义务等,并规定了不明空情和违规飞行的处置程序及措施。《办法》对照上位法规定,在第十五条中明确持证飞行备查、安全飞行准备、保持安全间隔等10项行为规范。在第十六条中明确违规飞行、违法拍摄、扰乱秩序、投放违法宣传品等9项禁止行为。这些是飞行活动的“红线”,希望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遵守,牢记于心。三是强调加强监督管理,规定建立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动态监管与服务,实现从生产、销售、租赁到实名登记、投保的全链条监管;对空域划设、警示标志设置、限飞措施、反制设备的配备设置作出细化规定。针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和租赁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规定了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进货查验、核验登记、提供合法合规产品的义务,进一步强化源头管控,堵塞监管盲区。四是对违反《办法》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规定对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并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措施。同时,还规定,对“在公共安全管理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以上是我对《办法》主要内容的介绍。下步,省公安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政策解读、宣贯和落地落实工作,协同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安全监管,促进低空产业规范健康发展,有序引导和服务群众从事低空领域相关活动,共同维护合法权益、守牢安全底线,以高水平低空安全保障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希望得到新闻界朋友的关注和支持。 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2025-12-18 10:10:42 主持人

现在回答记者提问,提问前请先通报所在新闻机构名称。

2025-12-18 10:12:16 凤凰网记者

《办法》作为我省第一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领域的省政府规章,能否介绍一下起草的总体思路?

2025-12-18 10:13:47 刘振远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办法》在起草和制订过程中,主要坚持以下几点思路和原则。一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低空安全管理的部署要求,将维护公共安全融入低空经济这一新兴领域立法,从规章层面落实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和任务要求。二是除特别需要的情形外,不重复上位法条款,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规章的补充性、实施性、探索性作用,确保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形成维护公共安全的法治合力。在上位法基础上,细化规定了管制空域划设调整、地面警示标志设置、适飞空域疏导措施、反制设备配置使用、民用运输机场扰航防范等内容。三是坚持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探索解决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以有效维护公共安全秩序和确保重要目标安全为主线,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切实筑牢低空安全底线。四是坚持系统观念,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着力构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体系。《办法》在细化落实上位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创新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从事租赁业务者的安全管理义务,以及投保责任保险的鼓励措施,同时规定建立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推动生产、登记、飞行服务、监控警示等数据共享,强化动态管理和服务。 谢谢。

2025-12-18 10:14:15 大众日报记者

无人驾驶航空器是低空经济发展重要一部分,我们也注意到,《办法》中提到“促进和保障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请问,省发展改革委在统筹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方面是如何考虑的?下步如何推进?

2025-12-18 10:19:20 封立树

感谢提问。低空经济是新质生产力的典型代表,今年国家“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将低空经济打造成新兴支柱产业。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低空经济发展,今年6月,经省委同意,高规格成立省低空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全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总的看,我省在空域资源、生产制造、应用场景等方面有较好基础,特别是在北方地区优势明显。下步,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强化政策规划引领。加强起步期规则规制建设,制定《山东省低空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山东省低空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山东省低空经济发展工作职责清单》《山东省低空经济发展安全责任清单》,逐一明确26个低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安全管理责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责任体系。研究制定全省推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科学编制“十五五”低空经济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我省低空经济发展的总体思路、目标定位、核心任务、实施路径,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发展,避免“一窝蜂”“大呼隆”。二是强化基础设施支撑。按照“省级统筹、市地实施”原则,坚持以需定建、适度超前、循序渐进、集约高效,编制低空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加快建设省级低空智能网联系统,作为所有低空飞行活动申报的“唯一入口”、运行监管的“大脑中枢”,研究划设济青高速沿线、烟台至长岛低空公共航路,探索地方主导空域管理新模式,谋划推进青岛胶东、济南遥墙国际机场反无人机扰航能力建设,逐步扩展到交通枢纽等重要目标单位,加强低空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能力。三是强化应用场景拓展。按照国家对发展低空经济“健康有序”、安全是前提、坚持管得住才能放得开的总体要求,把安全贯穿应用场景开发使用全过程,一个场景制定一套安全风险防控方案、一套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一张安全管理责任清单,压实压紧安全责任。编制全省应用场景建设方案,分级分类有序推出个性化、创新型、定制类场景,明年重点打造低空政务飞行“综合飞一次”、济南中央商务区低空物流先导区、青岛/烟台-大连低空货运航线、山东高速集团万里路网巡检、黄河入海低空旅游等一批典型应用场景,加快探索安全有保障、商业可持续、群众易接受的场景发展模式。四是强化产业生态培育。统筹低空航空器产能布局和项目建设,严控新上低空经济产业园。重点推进青岛蔚蓝空间飞行器、烟台壹通大型无人机、威海高新区智能制造、济宁峰飞大型eVTOL总装、潍坊海鸥消防无人机等重点项目建设,打造以济南、青岛为核心的优先发展区,做强日照、滨州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明年开工建设投资亿元以上装备制造项目40个以上,加快形成龙头带动、链式发展、集群推动的全链条发展格局。 谢谢。

2025-12-18 10:19:45 山东台综合广播记者

请问,山东在低空空域协同管理和低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下一步将如何谋划推进?

2025-12-18 10:23:24 赵方德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低空空域和基础设施是安全规范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关键保障。今年以来,省交通运输厅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低空空域协同管理,全面加快低空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低空空域协同管理方面。完成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管制空域划设,获批无人机适飞空域2.82万平方公里,占全省陆上空域面积的18.1%,建立军地民一体协同机制,推动空域资源有效释放。飞行起降设施方面。新建无人机垂直起降场和试飞基地137个,总量达到524个。管理服务保障设施方面。融合运用5G-A、北斗导航、卫星通信、ADS-B等技术,新建121处低空通信、导航、监视设施,总量达到611处,实现重点空域基本覆盖。智能网联系统方面。建设省级低空综合飞行服务站,已通过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评估测试,济南、青岛、日照等市级管理服务平台投入试运行。 下一步,我们将以融合化、智能化、绿色化为导向,持续优化空域保障,建强基础设施,促进低空高质量开放。一是有序推进低空空域开放,为安全监管划准边线。按照“管住该管的、放开该放的”要求,调整管制空域,优化适飞空域,划设低空航路,推进适飞空域连片成网,实现按需报备、自主飞行。二是加快建设低空起降设施,为安全监管筑强基线。坚持因地制宜、适度超前,集约高效建设网络化、智能型、多用途的起降设施体系。2026年,以济南市、青岛市为重点,建成20个多功能垂直起降设施,满足高安全、多机型、大密度飞行需求。三是规范建设管理保障设施,为安全监管树牢天线。规范推进低空通信、导航、气象、监管等设施建设,构建高安全性、高可靠性、低延时性的天地一体化管理服务网络,确保各类低空飞行器“看得见、叫得到、管得住”。四是协同完善低空智能网联系统,为安全监管架好网线。聚焦各类低空平台功能不完善、数据不联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协同构建纵向贯通国家、省、市三级平台,横向联接同级各类监管系统的低空智联网,实现低空飞行活动“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和“全过程监管”。 谢谢。

2025-12-18 10:23:50 新黄河记者

《办法》对我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请问在实践中面临哪些突出问题,有哪些具体措施?

2025-12-18 10:28:34 徐磊

正如记者朋友所讲,随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行业的迅速发展,在管理方面暴露出许多问题和不足。在产业发展方面,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主体多,产品类型多、差异大,行业管理相对滞后,特别是对组装机、改装机,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不清晰,许多环节尚没有形成工作合力。在飞行管理方面,管理手段不足,“黑飞”无人机扰航、集群飞行失控、坠机伤人、空中偷拍等事件时有发生,对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构成较大威胁。再加上,飞行活动参与主体知法守法意识不强、安全意识淡薄,都对我们开展公共安全管理和服务群众带来挑战。 《办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管得住才能放得开,按照全生命周期设计、全类别覆盖、全链条分类管理理念,创新一系列的低空安全治理举措。一是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治安管理,坚持放管结合、分类管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进行实名登记,操控小型、中型、大型的应当取得相应操控员执照,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提出飞行活动申请。为满足飞行活动安全管理需要,有关职能部门将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持有使用者情况进行信息采集,希望社会各界支持配合。二是强化飞行安全监管,督促指导实施飞行的单位和个人,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守行为规范,严防发生禁止行为。根据公共安全管理、重大活动和紧急任务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对特定空域采取限飞措施。《办法》中明确,对违规飞行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干扰、截控、捕获、摧毁等必要技术防控,以及扣押有关物品、责令停止飞行、查封违法活动场所等紧急处置措施。三是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于工作发现、群众举报或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包括我们常遇到的未实名登记“黑飞”、无人机航拍干扰赛场秩序、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内飞行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时调查、依法处理。这个问题我先回答这些。 再次感谢这位记者。

2025-12-18 10:28:59 海报新闻记者

请问《办法》条文有哪些亮点‌?重点解决什么问题?

2025-12-18 10:36:41 刘振远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一下。我们在制定《办法》时,考虑比较多的一件事就是要有一些管用的招和一些新的办法,聚焦“小快灵”,突出“小切口”,针对问题量身定制办法和措施,使“所立之法”成为“所需之法”。与上位法及同类型规章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特色亮点。一是建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风险评估机制,组织发改、公安、交通、气象等部门,对低空基础设施建设、低空交通业态拓展等可能存在的公共安全风险进行综合评估。二是完善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销售、租赁、使用到反制设备管理,构建完整的安全责任链条。明确电子商务平台对销售者的身份、产品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的义务,以及租赁业务中出租方的资质核查义务。三是细化管制空域管理。明确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制空域的划设、公布、调整等要求,增设为保障国家重大活动以及其他大型活动,保障执行军事任务或者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紧急任务的空域动态调整、公布机制。四是明确省级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要求。推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登记、飞行服务、监控警示等数据共享共用,破除数据壁垒。五是明确重要场所相关管制措施。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经批准在涉及公共安全的人员聚集场所及其周边一定范围的适飞空域内,采取警示、限飞、疏导等措施,适应实践中的地方工作需要。六是增设民用运输机场防范扰航要求。我省系全国首个将民用运输机场防范扰航工作提升至地方立法层面的省份,明确民用运输机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单位、部门以及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民用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扰乱航空秩序防范工作。 以上是我的回答,谢谢。

2025-12-18 10:37:28 山东法制报记者

请问,下一步山东将采取哪些措施,推进《办法》落地见效?

2025-12-18 10:37:47 徐磊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严格执法、全民守法,是两个重要方面。下步我们将把宣传引导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一步扩大《办法》的政策知晓度,抓好相关措施贯彻落实。一是推动各有关部门深化学习,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工作要求,依法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行业监管、安全管理、查证处置、违法处罚,以规范高效的管理服务,保障《办法》有效实施,为维护低空安全、满足群众飞行需求提供支撑。二是推动有关行业协会自觉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参与并组织开展《办法》学习宣传、强化相关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指导培训机构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制度规范和有关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增强飞行用户的公共安全意识。三是推动各有关部门协同联动,建立健全定期会商、数据共享、联动处置等工作机制,实现全过程监管无缝衔接。同时,逐步优化飞行活动相关审批手续,完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配套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全力打造生产经营更加规范有序、用户使用更加安全便捷的服务管理格局,为低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外部条件。四是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相关知识与管理要求,营造低空安全人人有关、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近期,我们将采取视频和图文讲解、网上交流互动、走进社区宣传等多种方式宣传解读。在此,也希望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关心、支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利用各自平台,积极广泛宣介。

2025-12-18 10:38:01 主持人

记者提问就到这里。大家如有其他需要采访的内容,请联系省公安厅朱海林,联系电话:85123283。 本次吹风会到此结束,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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