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潍坊6月21日讯 根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潍坊市发改委和潍坊市教育局《关于加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潍发改物价[2018]87号)关于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规定,诸城市发展和改革局局拟定了《关于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现面向诸城市民征求意见。
市民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于2019年6月26日前反馈至诸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管理科。通讯地址:诸城市人民东路23号;联系电话:6320611、13964778060;电子邮箱:zcjgtk@163.com。
附:
诸城市关于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潍坊市发改委和潍坊市教育局《关于加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潍发改物价﹝2018﹞87号)关于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成本监审,现就我市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幼儿园收费项目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保教费。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经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为在园幼儿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四)代收费。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1、意外伤害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医疗保险费用。
3、床上用品费:新生入园时,由家长自愿选择,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
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一)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经成本监审,参照各类别幼儿园的条件,制定我市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如下:
单位:元/生·月
(二)浮动幅度。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可在保教费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下浮不限,自主确定执行的收费标准。其中,市级十佳幼儿园的保教费,可在省级实验示范类保教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5%,下浮不限;诸城市十佳幼儿园的保教费可在市级示范类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5%,下浮不限;幼儿园招收的托班,可在本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下浮不限。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的新园,保教费标准可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成本监审后参照相应类别执行。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为提供便民服务,在家长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开办的超时托管班、半日制班、双休日班(含假期班)等,收费标准为:超时托管班(星期一至星期五17:30后)为每小时4元;半日制班,按全日制的60%收取;双休日班(含假期班),按照全日制班月收费标准折算到每天(按照每月20.83天计算)的标准和实际天数收取。
(三)城区范围界定:东至东外环,西至西外环,北至横五路,南至南外环。另含东外环、西外环、南外环以外附近的居民小区配套园(不延伸至镇街)。
(四)龙都街道慧德幼儿园、龙都街道乐蓓儿幼儿园、龙都街道蓝鲸幼儿园、龙都街道东方逸品幼儿园、密州街道亮宝贝金东幼儿园、经济开发区格林公馆幼儿园六所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不得高于700元/生·月,执行期为一年,期间内各园应提高办学质量,积极争创各类示范园。
(五)住宿费。寄宿制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住宿费收费标准暂定为300元/生·月。
(六)收费标准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原则执行。2018年已在园幼儿,2018年标准比2019年新公布的标准低的,执行2018年幼儿园自行制定的标准。2019年秋季新入学的幼儿按新公布标准执行。
三、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退费及资助、报销办法
(一)收费和退费。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混同收取。幼儿园在园天数按照法定工作日计算。幼儿入园后退(转)园,病休、事休情况,保教费、住宿费按退(转)园当月计退,当月入园时间达到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及以下的,按半个月退费,超过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实际入园天数收取,多退少补。
(二)幼儿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残儿童的收费减免和资助按照财政、教育、民政有关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三)报销。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继续执行诸城市财政局、诸城市教育局、诸城市物价局《转发《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诸财综﹝2013﹞1号)文件规定。
四、加强收费监督管理
(一)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除保教费、住宿费和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午休费、课本费、园服费、降温费、取暖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不得跨学期收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以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包括培训机构等在幼儿园开设的各类特色兴趣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二)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备案公示制度,认真填写《诸城市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公示表》(详见附件),报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公示幼儿园性质、办园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
(三)加强收费动态监测和成本调查。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范围内的各级示范园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在财务年度结束后,适时选取部分幼儿园开展办学成本调查,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积极配合做好收费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办园及账务资料。
(四)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有关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自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自身收费行为。各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收费监管,杜绝乱收费行为。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