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今年新开工保障性租赁住房7.48万套 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缓解住房困难

齐鲁网·闪电新闻11月17日讯 (山东台综合广播 李兴苗)今天,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近日印发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发布会上,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介绍,为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我省自2019年开始,积极争取济南、青岛2市列入国家试点,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出台试点政策33项,筹集房源1.8万余套。2021年,全省计划新开工保障性租赁住房7.48万套(间),目前已开工7.49万套(间),提前8个月超额完成计划任务。

《意见》将全省16市划分为人口净流入大城市、城区人口总数超过100万的城市和其他城市三个类别因城施策。明确保障对象,不设收入门槛。重点保障在城区工作生活、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当地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优先保障新就业、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合理确定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坚持“群众可负担、企业可持续”的原则,由各市政府确定具体租金标准,租金要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同时规定,动态调整周期不超过2年。严格项目认定,控制户型面积。《意见》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保基本的原则,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加强项目管理,制定年度计划。《意见》强调,要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和运营管理。

《意见》还在国家政策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了土地、财税、金融等各类支持政策。在土地政策方面,对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实行一地一策;在资金保障方面,完善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强化对资金分配、使用的跟踪监控;在金融支持方面,积极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在税费优惠方面,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享受相应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在价格政策方面,除用水、用电、用气执行民用价格外,我省特别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暖也按民用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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