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贵州省印发相关实施意见

近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 22号)精神,贵州省结合实际研究起草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础性制度和支持政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贵州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纲领性文件。

《实施意见》主要明确了4个方面的政策内容。

明确重点发展城市范围。《实施意见》提出,实施范围以贵阳市(贵安新区)为重点,其他人口净流入的县级以上城市和成熟的工业园区,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每年各地按照需求,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纳入实施范围。

明确各类支持政策。土地政策方面,支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支持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支持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项目审批方面,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城市要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电力、金融等部门和单位的联动机制。

配建方面,鼓励新建商品房和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可参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挂牌出让的新建商品住房用地项目,按建设项目住宅建筑总面积的5%—10%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规定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财政金融支持方面,除按国家规定可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资金支持外,省级财政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给予资金补助。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

明确监督管理要求。准入管理方面,要求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项目均应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快速形成规模效应,不纳入的不得享受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建设管理方面,要求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信息平台方面,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联合监督工作制度,对互联网平台、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市场主体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严厉打击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行为。退出机制方面,对改建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应设立最低年限,原则上在10年左右,期限届满后需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应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退出手续,恢复原房屋用途,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简化行政审批方面,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将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明确组织实施要求。政策衔接方面,城市人民政府要把解决以新市民、青年人为主的各类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进行梳理,包括通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非房地产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试点建设的租赁住房等。部门协作方面,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税务局、贵州银保监局、贵州证监局等部门加强工作衔接,强化业务指导,总结推广经验做法。监测评价方面,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等部门对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监测评价,制定监测评价办法,完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将监测评价结果纳入省人民政府对城市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来源: 人民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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