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务员法解读(六十八)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有哪几种情形?
来源:灯塔滨州
第十三章 辞职与辞退
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有哪几种情形?
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4种情形。
因公辞职
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领导干部担任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应当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领导干部因公辞职,应当在接到党委(党组)通知后7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因公辞职的领导干部另有任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拟任职务与现任职务不能同时担任的,应当在任免机关批准其辞职后,再对外公布其新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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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辞职
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的程序为:
1
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辞去公职的还应说明辞职后去向等。
2
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辞职原因、辞职条件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干部所在单位的意见及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3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对申请辞去领导职务同时辞去公职的,党委(党组)除对是否同意其辞去领导职务作出决定外,还应对是否同意其辞去公职作出决定。
4
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辞职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答复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辞职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超过3个月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
党政领导干部不得辞去领导职务的情形包括:
● 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 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1年的;
● 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
● 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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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咎辞职
指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包括9种:
1
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2
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3
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4
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5
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6
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7
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8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9
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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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程序为:
1
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
2
组织(人事)部门对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3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党委(党组)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4
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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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辞职
指领导成员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或者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责令辞职的程序为:
1
党委(党组)作出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并指派专人与干部本人谈话。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2
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应当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3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被责令辞职的干部若对组织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诉。党委(党组)接到申诉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在1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复议决定仍维持原决定的,干部本人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后3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党委(党组)反映,但应当执行复议决定。
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或者提请任免机关予以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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