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媒体转载不实传闻是否要担责?上海法院判定构成侵权

原标题:网络媒体转载不实传闻是否要担责?上海法院判定构成侵权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上海频道

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在履行司法审判职能的同时,历来重视精品案例工作,以总结司法裁判经验,着力提升司法裁判品质。近期,该院选取一起由网络转载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进行分享,法院以转载媒体对涉公众人物的网络传言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认定其构成名誉侵权。

法院公布的案情显示,2020年5月16日,A网络技术公司运营的某新闻APP内,某用户发布一篇标题为“马某某找前岳父要钱?疑因家暴而离婚,与小21岁前妻恋爱俩月闪婚”的网络文章。文章糅合了影视明星马某某与前妻吴某某感情纠纷、家庭琐事、人品等各种传闻,还附有三张网络评论截图,内容为:“马某某人品不好,老是问岳父拿钱的,吴是我妈妈同事的女儿”“我之前看八卦说好像也是说马开的车都是岳父的”“之前传过马某某家暴吴某某的啊”。

6月3日,马某某委托律师向A网络技术公司发函,提出该公司运营的某新闻APP收录了某用户的网络链接,内容系凭空捏造,恶意诋毁马某某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严重背离事实真相,已经构成诽谤和名誉侵权,要求删除相关信息并消除影响。

6月10日,网站对上述发布资源进行了“全站下线工具下线”操作。某用户的注册信息显示,媒体机关代码证主体为B文化传媒公司。

马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A、B两公司分别在某新闻网站首页刊登道歉信(道歉时长不少于90天)公开向马某某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 判令B公司赔偿马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3000元,A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中,马某某前妻吴某某、前岳父均作出声明,谴责上述虚假报道。B文化传媒公司则辩称,其发布的文章只是对网络流传内容的汇集,且其对争议内容表示怀疑,文章并未引起广泛的反响,故不具有主观过错,也未造成损害后果。

经审理,上海一中院判决:

B文化传媒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某新闻网站首页刊登道歉信向马某某赔礼道歉;

B文化传媒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马某某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案件裁判思路。图片来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孙春蓉在对案例进行评析时认为,网络转载媒体对转载新闻内容负有合理核实义务。真实是传播新闻的第一要义。我国《民法典》第1025条明确: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有“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等情形之一,影响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她认为,相比独立采访、发稿的原创媒体,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大量转载信息已成为网络新闻主要的传播业态,但作为转载媒体,仍需遵循新闻报道的客观性与社会责任。本案中,B文化传媒公司作为网络新闻转载媒体,其亦须核实所转载内容的真实性,与原创者同样负有对新闻事实的核实义务,并不因其转载行为而免于或必然减轻对内容真实的注意义务。移动时代的网络传播,因其即时、海量、低门槛和无限次的特点,大大增加了侵害名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的现实风险,而且损害后果通常具有易扩散性和不可逆性。近年来,此类案件不断涌现,需切实运用司法裁判予以规制引导。

来源: 人民日报客户端
编辑: 杨凡
审校: 何煜鑫
主编: 崔维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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