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诉贵州金沙安底斗酒酒业有限公司、贵州金沙古酒酒业有限公司“金沙古沙”商标侵犯“金沙回沙”商标民事诉讼再审案件中裁决,贵州金沙安底斗酒酒业有限公司、贵州金沙古酒酒业有限公司公司使用金沙古沙商标构成对金沙回沙商标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1514号)认为:金沙窖酒公司在2010年、 2014年先后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第6538871号和第11743372号两个商标。
第6538871号商标
第11743372号商标
涉案两商标至今仍为合法有效商标,依法应予保护。“金沙回沙酒”作为白酒商标已经与金沙窖酒公司产生稳定联系,在白酒行业内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金沙回沙酒”作为白酒商标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已经明显高于“金沙”作为县名及“回沙”作为酿酒特定环节的通用表述的知名度。
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将进一步聚焦品牌保护,加大维权力度,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