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电律解|女子乘公交被座椅上不明液体灼伤 律师:涉事乘客和公交公司均有责任

齐鲁网·闪电新闻9月29日讯 近日,福建厦门的陈女士乘坐公交车时,被洒落在座椅上的不明液体灼伤,已住院并进行植皮手术。“已经泛黑了,因为是化学烧伤,它会渗到皮肤的一层两层三层。医生说幸好我来得及时,如果我再晚一两个小时来伤得更重。”警方调取公交车上的公共视频后发现,原来是一名女乘客将一瓶洁地灵杀菌清洁剂放在椅子上,可能是盖子松了,液体从瓶子里流了出来,下车时,该乘客也没有对流出来的液体做任何处理。

配图与原文无关

对此,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王强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关于责任承担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此事中,作为乘客不应携带危险物品上车,没有保管好危险物品导致泄漏造成他人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交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公共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即该侵权责任有履行顺序,侵权人未能充分履行时,经营者应当对未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侵权责任的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该乘客应当承担陈女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如住院治疗,应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如伤情严重到构成伤残等级的程度则需要承担伤残赔偿金等赔偿责任;公交公司垫付的医疗费可以向该乘客追偿,如拒不履行或者没有履行能力,则公交公司对无法履行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赔偿双方如对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可共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按照鉴定结论计算赔偿金额;或者诉至法院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按鉴定结论依法裁判。

闪电新闻记者 张微  报道

来源: 闪电新闻
编辑: 张微
责编: 焦蕾
审校: 徐红梅
主编: 郭常宏
相关推荐
|
闪电热榜
扫码下载
闪电新闻客户端
|
专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