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 推动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原标题:《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 推动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陕西频道

日前,记者从陕西省财政厅获悉: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陕西省制定印发《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办法》明确,在陕西省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税,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定取水、家庭少量取水等6种情形无需缴纳。纳税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征税对象涵盖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计税方式以从量计征为主,不同取水场景适用不同计算公式,如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需考虑管网合理漏损率,水力发电按发电量计税。

统筹考虑陕西省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办法》明确了陕西省水资源适用税额标准。陕西省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税平均征收标准分别不低于每立方米0.3元、每立方米0.7元。

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除城镇公共供水外,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的地表水、地下水税额按非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适用税额的2倍执行。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名录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税额。对超计划取水(水力发电、贯流式火力发电、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水除外),实行超额累进计征水资源税:对取用水量超过年取用水计划2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对取用水量超过年取用水计划20%至40%的,超过部分按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对取用水量超过年取用水计划40%(不含)以上的,超过部分按适用税额标准的4倍征收。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按适用税额4倍征收。

对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对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陕西省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为每千瓦时0.005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的适用税额,按相关省份中较高一方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执行。

同时,《办法》规定了多项免征、减征情形,如限额内农业生产取用水、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等。

在征收管理方面,税务机关负责征税,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用水监督管理,双方建立协作机制。水资源税按季缴纳,特殊情况可按次申报。此外,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单列,改革原则上不增加用水负担,水资源税收入按省与市(区)7:3的比例分享。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陕西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税收减免政策等,这对推进全省节约集约用水、落实国家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要求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来源: 人民日报客户端
编辑: 杨凡
审校: 怀初侠
主编: 张晓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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