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奔流新闻记者从武汉市中心医院急诊科主任艾芬处获悉,爱尔眼科医院集团三名管理人员因长期诋毁她,近日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决三人删除发布的与艾芬有关的内容,并赔偿精神损失和道歉。爱尔眼科医院集团回应奔流新闻记者称,将上诉。
艾芬提供的湖北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段某某、刘某某、刘某在其微博个人主页发布微博,其言辞在主观上具有对艾芬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艾芬名誉权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艾芬的公正评价。法院作出判决:三人删除发布的与艾芬有关的内容,并停止继续发布与艾芬有关的损害原告艾芬名誉的内容;三人分别在其“微博”网站个人主页上向艾芬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不少于30日;并向艾芬赔偿精神损失费、公证费共计5000元、6000元不等。
艾芬告诉奔流新闻记者,段某某、刘某某、刘某三人为爱尔眼科医院集团管理人员,长时间在微博发布针对她的不实言论。“判决比较客观公平,也是我坚持努力的结果,我不上诉。”
当日,奔流新闻记者联系到爱尔眼科医院集团相关工作人员,其表示除了刘某目前不在爱尔眼科任职,段某某、刘某某依然在爱尔眼科,对此判决将上诉。
公开信息显示,2020年5月,艾芬在武汉爱尔眼科医院接受右眼白内障手术,术后五个月出现右眼视网膜脱落。同年12月31日发文称武汉爱尔眼科医院存在不规范的诊疗行为,导致其在白内障手术后出现视网膜脱落,右眼近乎失明,并开始了长期维权。在社交平台,她不断爆料发声,内容不仅涉及自己,还包括其他曾在爱尔眼科就医的患者诉求。
今年1月,山西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太原爱尔眼科医院诉武汉市中心医院急诊科主任艾芬侵犯名誉权一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艾芬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侵犯他人名誉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3人被判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