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结伙盗窃1.6元
犯罪嫌疑人自以为无关紧要
结果被警方全数擒获刑拘
近日
赣州会昌县公安局周田派出所
接到辖区群众饶大姐的报警
称自己家中被盗
民警赶到现场发现
饶大姐家中
防盗窗被撬,
室
内有明显翻找痕迹
在其中的一个房间里
嫌疑人为进入室内
甚至用脚踹门
将木门踢烂
气焰十分嚣张
经过详细勘查
民警初步判断这是一起入室盗窃案
侦查人员经过数日不懈努力
成功锁定嫌疑人的身份并展开追捕
辗转奔赴于都、赣州、广东等地
经过连日追击
成功将袁某等4人抓获归案
经询问
袁某等4人
供述了入室盗窃的犯罪事实
经查
袁某等4人平日里游手好闲
当天他们开车经过周田
看到饶大姐的房子
见附近没有人心生邪念入室盗窃
不过他们没想到的是
一番折腾下来只得到1.6元
目前
袁某等4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除了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依法构成盗窃罪外,以下四种情形,即使偷一块钱也要判刑:
1.多次盗窃(在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2.入户盗窃(入户盗窃,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
3.携带凶器盗窃;
4.扒窃(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
网友对此展开了热烈讨论,有网友提醒,不要因为“1.6元”而娱乐化此事件,不能因为没偷到什么东西而弱化“入室盗窃”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