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电律解|40斤珍珠棉坠落砸中骑车路过母女 母亲伤势谁担责? 律师:生产公司担主责

齐鲁网·闪电新闻6月26日讯  近日,浙江宁波慈溪市门前路一货车货物坠落,砸中一对骑车经过的母女。货车系当地一家生产珍珠棉公司的车辆,车上装满了蓝色塑料袋包裹的大卷珍珠棉,当日来工厂送货时未作警示。坠落的珍珠棉约40斤重,被砸中的电瓶车瞬间失控侧翻,母女二人重重摔倒在地。事故中母亲手臂、肋骨骨折,脸上额头擦伤严重,所幸女儿身体无大碍。

配图与原文无关

对此,山东元泉律师事务所宋来飞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首先,关于侵权责任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车上坠落的货物导致母女受伤,珍珠棉生产公司和购买方均存在过错可能,应承担侵权责任,并对伤者的损失予以赔偿。

其次,关于侵权主体认定。货车是当地生产珍珠棉公司的车辆,事故发生在向工厂送货的过程中,停靠在路边卸货未做任何警示。单卷珍珠棉重达40斤,货物装载高度高,具有相当危险性,故卸货时一定范围内应禁止人员靠近,保留安全距离,以免货物掉落伤人,但珍珠棉生产公司的工人在卸货作业时,未尽专业人员的注意义务,未保证安全的作业距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珍珠棉生产公司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货车停靠处不是规定停车地点,工厂未提供安全的卸货地点,也应当对侵权责任承担补充责任。

最后,关于保险公司赔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虽然事故发生时货车处于停车卸货状态,但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此次事故仍属于交通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而设定交强险的目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对受害人有基本的赔付保障。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伤者予以赔偿。

闪电新闻记者 张微  报道

来源: 闪电新闻
编辑: 张微
责编: 焦蕾
审校: 刘欣
主编: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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