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农、林、牧、渔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问答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农、林、牧、渔业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相关问答
国家针对农、林、牧、渔业出台了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助力农业经营者轻装上阵。那么,在享受政策时有哪些常见问题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01
我是一家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注意: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02
我是一家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
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03
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中,“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04
我公司将购入的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可以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吗?
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七条规定:
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05
我公司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吗?
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下区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制作:杨 柳
编审:李国秀
责编: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