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历史建筑保护新规下月起施行 是国内第一部专门规定历史建筑保护的省政府规章

原标题:山东历史建筑保护新规下月起施行 是国内第一部专门规定历史建筑保护的省政府规章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11月14日讯(记者 卢震)历史建筑承载民族基因血脉,是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遗产。《山东省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已于9月22日经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9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70号公布,自12月1日起施行。今天,省政府新闻办在济南市市中区上新街举行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对《办法》进行解读。

据悉,《山东省历史建筑保护办法》是国内第一部专门规定历史建筑保护的省政府规章,是山东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举措。

《办法》明确保护职责。为解决以往个别地方可能存在的责任不清、推诿扯皮问题,《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对具有“双重身份”的历史建筑,也就是对于既是历史建筑又被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办法》明确规定将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实行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并由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管理。

明确历史建筑认定的条件和程序。为了让更多有传承价值的建筑得到及时保护,《办法》细化了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和流程。明确认定条件,一栋建筑能否被认定为历史建筑,有九项具体标准可供衡量。例如,能够体现古代悠久历史、近现代变革发展、中国共产党诞生与发展等某一特定时期建设成就;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具有纪念、教育意义;体现传统文化、地域特征或时代风格等等。建立预保护制度,对于纳入“历史建筑潜在对象名单”的建筑,在正式认定前就会启动预保护措施,避免遭到破坏。畅通社会推荐渠道,鼓励社会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保护主管部门推荐建议将某栋建筑纳入历史建筑。主管部门接到建议后,必须及时组织专家现场查勘,并明确反馈处理意见。规定历史建筑认定公布的具体程序,便于地方执行。

细化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办法》对保护环节的各项具体要求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历史建筑测绘建档、保护标志牌设置和保护图则编制等具体内容要求,更具有可操作性。划定行为“红线”。明确列出了禁止行为,包括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堆放危险品、擅自迁移或拆除、遮挡损毁保护标志牌等。规定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需要按照保护图则进行日常保养和修缮,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技术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可以对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筑牢安全防线。《办法》体现了对历史建筑安全的高度重视,一方面,要求将防灾减灾(如抗震、防洪、消防)统筹考虑。另一方面,针对历史建筑改造中普遍遇到的消防难题,提出了解决路径和措施。

强化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保护并非冻结,《办法》鼓励和支持对历史建筑进行合理利用,破解实践中“不敢改、不会用”的困境。积极引导历史建筑向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民俗文化体验馆等文化业态发展,确保利用方式与建筑的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细化对历史建筑改造利用的要求,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主体结构、主要平面布局和外观,不得危害建筑安全。为提升活化利用效果,明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建筑密度、建筑间距、项目容积率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这为历史建筑的可持续利用提供了实实在在的激励。

下一步,相关部门也将打好“宣传+贯彻”组合拳,让《办法》从“纸上规定”变成“实际行动”。比如,计划在未来几年,新增50片历史地段、200处历史建筑,让老街区、老建筑不被遗忘;用1-3年的时间,实现保护图则的全覆盖,给每座老建筑建一本“生命档案”。

作者:卢震 责任编辑:颜甲

来源: 济南新闻客户端
编辑: 杨凡
审校: 怀初侠
主编: 李翔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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