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0月11日讯 小卫今年48岁,9月25日经同村的李师傅介绍前往某小区业主家中的地下室刷地坪漆。上午9时左右进入工地,吃完午饭后返回。不久,他便因中毒晕倒约20小时,直到第二天中午才拨打出求救电话。经过四天的抢救,小卫不幸离世。
李师傅说,起初包工头刘某称施工地点是80平方米的地下车库,出事后他才知道是地下室。家属将小卫的血液、尿液及施工现场的多瓶油漆送往某检验机构检测,被告知患者身体中除了一些药物成分外未检测到其他常见毒物,但在送检的液体中查到了甲苯、乙苯、二甲苯、二乙苯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初步诊断为刺激性气体中毒(地坪漆)、多脏器功能衰竭、弥散性血管内凝血、中毒性脑病、急性肾衰竭、肝功能异常、混合性休克、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中度)、横纹肌溶解症等。
事发的地下室环境密闭,且小卫当时佩戴着口罩,仅一人独自作业,无人巡查,这种在通风极差环境下的长时间作业,被认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关键原因。小卫家中除了妻子及两个孩子外,还有71岁的母亲,这场悲剧不仅是一个家庭的不幸,更是一起典型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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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北京市盈科(德州)律师事务所张雷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第一,刑事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本案中,包工头刘某作为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和指挥者,其行为与罪名的构成要件相吻合。
首先,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涉事地下室是典型的“有限空间”,必须严格遵循“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安全准则。然而,现场既无通风设施,也未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更未安排专人监护,导致作业人员在危险环境中长时间单独作业,最终因急性中毒死亡。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房屋市政工程有限空间识别及施工安全作业指南(试行)》等强制性安全规范。
其次,造成了严重后果: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符合立案标准。若侦查机关进一步查明,包工头刘某在明知地下室环境极度危险的情况下,仍强令或组织工人冒险作业,其行为还可能构成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将面临更重的刑罚。
第二,民事责任与其他主体责任
包工头:作为直接雇主,其未尽到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合格防护用品和必要安全培训的义务,是民事赔偿的第一责任人。
业主方:如果业主在选择施工方时存在过失(如选择了无资质的个人),或明知地下室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而未予提示甚至强令施工,则需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油漆产品提供方:家属已送检的油漆中检出有毒物质,若后续鉴定证实该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如有毒成分超标、缺乏明确警示说明),则生产或销售方也需承担产品责任。
对于悲痛中的家属来说,当务之急是:
1.固定关键证据:妥善保管油漆检测报告、医院诊断证明(载明“刺激性气体中毒”)、与包工头的工钱结算记录、通话录音、现场监控录像及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推动刑事立案:可向公安机关或应急管理部门报案,要求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包工头立案侦查,通过刑事程序追究其责任。
3.主张民事赔偿:在刑事案件推进的同时,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主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