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3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工会主席、机关党委书记屈海燕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屈海燕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2024年2月,被告人屈海燕利用担任中冶集团办公厅副主任、党群工作部副部长,人力资源部部长、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党委办公室副主任,党群工作部部长,工会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职工录用、工资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7月至2024年2月,屈海燕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26万余元。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屈海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