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保安蒋本武突发疾病,倒在了值班岗亭。医院诊断为“高血压脑出血”。由于家属不愿放弃治疗,蒋本武最终在发病13天后离世。但家属的坚持,却导致此后的工伤认定遭遇难题。
10月20日,蒋本武的儿子蒋明(化名)告诉记者,东莞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蒋本武“非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蒋明并不认可上述决定,随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代理律师认为,蒋本武病发48小时内,医生明确告知家属已经“脑死亡”,在无存活可能的情况下,家属仍不愿放弃抢救,依靠呼吸机辅助呼吸和药物治疗才致使心脏停跳时间超过48小时。若要求家属为了工伤认定赔偿,48小时内主动放弃抢救,既有悖伦理道德,也不符合公序良俗与常理。
东莞市人社局在答辩中坚持,蒋本武“非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记载时间为准”,而没有任何医疗机构,或专业机构证明蒋本武“48小时内死亡”。因此,不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10月9日,该案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
工厂保安执勤岗亭突发疾病,13天后离世
2024年11月1日8时30分,东莞麻涌镇豪丰工业园大门口的岗亭里,51岁保安蒋本武突然栽倒在地。工友刘杰明赶紧打了120。据东莞市水乡中心医院的急诊记录显示,蒋本武呈“深昏迷状态,双侧瞳孔直径约5mm,对光反射消失”,颅脑CT提示“右侧基底节脑出血,破溃入脑室系统,出血量62ml”。
9时31分,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建议立即转往上级医院。11时45分,东莞市人民医院神经外科医生电话告知家属,转院过去的时候,蒋本武就处于深度昏迷之中,穿刺都没反应,已经是濒死状态。
11月1日13时35分,东莞市人民医院的会诊记录单上,蒋本武的病情被描述为“脑室积血、脑室铸形,随时有心跳骤停可能”。当晚10时,主治医生召见家属谈话,明确表示“脑干损伤不可逆,治疗已经没有意义”。
2024年11月2日下午2时,东莞市人民医院口头告知:蒋本武已经脑死亡,建议家属放弃治疗,并询问是否有意愿进行遗体捐献。家属仍不愿放弃救治,医院继续插管和呼吸机辅助呼吸治疗。
在东莞市人民医院急诊ICU的12天里,蒋本武始终依靠呼吸机维持呼吸,血管活性药物维持血压。这期间,医生向蒋明提到,如果48小时内放弃治疗,可能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家属还是抱着最后的希望,期待出现奇迹,没有放弃治疗。
11月13日,ICU每日巨额医疗费支出耗尽了这个普通家庭的积蓄。妻子拿着厚厚的缴费单,在医生办公室哭了很久。医生明确,继续治疗也不会有好转,建议家属带蒋本武回家,让其落叶归根。
11月13日21时55分,家属办理出院手续,租用带呼吸机的救护车,踏上返回湖北老家的路途。11月14日10时,救护车抵达蒋本武老家。由于当地医院无法立即衔接呼吸机,医护人员暂时撤下设备准备转运,10时18分,蒋本武的心脏停止跳动。
当地卫生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亡原因是“脑出血并发脑疝”,死亡时间为11月14日10时18分。
死亡证明超过48小时,未获工伤认定
事发后,11月6日,蒋本武工作的豪丰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丰公司”),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申请蒋本武的工伤认定。11月14日,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书载明,蒋本武“非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突发疾病,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上述认定,家属不予认可。其子蒋明随即委托律师,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东莞市人社局列为被告,豪丰公司列为第三人。
这场诉讼中,三方围绕“死亡标准”和“48小时认定”展开了辩论。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出,蒋本武自发病后就失去了自主呼吸能力,“生命维系完全依赖呼吸机,一旦脱离就会死亡,本质上已处于不可逆的死亡状态”。48小时内,医生明确告知家属已经“脑死亡”。
但家属不愿放弃抢救,依靠呼吸机辅助呼吸和药物治疗,才致使心脏停跳时间超过48小时。若要求家属为了工伤认定赔偿,48小时内主动放弃抢救,既有悖伦理道德,也不符合公序良俗与常理。
原告律师强调,最高检在2021年5月12日发布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查监督典型案例》与本案相似,该案经检察院抗诉后最终改判,将脑死亡的员工视同工伤处理。
对于这种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等弱势群体的立场进行解释和认定,更有利于维护劳动者权益。
同时,作为第三人的豪丰公司,在答辩状中提供了蒋本武的考勤记录、岗亭监控视频和证人证言,证实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豪丰公司指出,医院的病程记录和家属与医生的谈话录音显示,蒋本武在48小时内已“无救治意义”,“家属基于亲情坚持治疗,不应成为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亲属未在48小时内放弃治疗,属于人之常情。
该公司认为,人社局适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规定,违背工伤保险立法本意,不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希望法院撤销该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决定。
面对质疑,东莞市人社局在答辩中坚持其决定的合法性。蒋本武非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该局还指出,根据《民法典》第十五条,“自然人的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蒋本武的死亡证明明确为11月14日,远超48小时。同时,人社局强调,原告主张的“脑死亡”无法律依据。
记者获悉,“是否48小时内脑死亡”成为法庭辩论焦点。庭审中,家属认为,医生在蒋本武发病48小时内就告知已经脑死亡,他们是通过高水平的医疗勉强续命,不然11月2日(发病48小时以内)可能就会宣告死亡。因他们不愿放弃,故医院才继续对蒋本武进行气管插管和呼吸机辅助治疗。符合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常理,不存在无限救治的情形。东莞市人社局则认为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家属认为蒋本武在突发疾病后,48小时内脑死亡缺乏依据,属于主观臆断,没有医疗机构或专业机构的证明。